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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同录”意见不合规行为要记入档案
时间:2015-07-08  作者:吴贻伙  新闻来源:检察之光  【字号: | |
  针对有的办案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未能做到“全部、全面、全程”,录音录像制作不规范,审录不分离,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相符,移送的录音录像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日前,我省检察院出台专门意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在同步录音录像(简称“同录”)问题上容易出现的上述种种不规范之处进行“校准”,并强调这些“同录”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被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省检察院经过认真梳理,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同录”不规范问题列为需要突出整治的12个方面的问题之一,并有的放矢地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简称“意见”)。

  据介绍,将“同录”的时间段扩大到从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起,而不仅仅限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是这一规范性意见突出的特点。该意见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侦查机关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起,在讯问阶段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过程,采取固定“同录”与移动同录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程“同录”。全程“同录”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不留死角”。

  为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文明规范办案,该意见强调,“同录”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告知的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和笔录中予以反映。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制作讯问笔录时粘贴、复制以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

  针对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录音、录像的情况,该意见规定“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严禁以“无法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讯问”的理由,变相规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该意见还对由谁来录音录像以及录音录像资料由谁来保管作了进一步明确。意见规定,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和录制人员相分离原则。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技术人员或法警负责录制;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如果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则由驻所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交给讯问人员,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封存,交技术部门保管。录制人员同时还应当及时制作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侦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对于执法活动录音录像资料,则应当及时交侦查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保管。

  为确保同录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该意见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此进行监督。违反本意见的不规范行为,将记入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