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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设“第三只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
时间:2015-10-09  作者:张杨  新闻来源:检察之光  【字号: | |

 

    本报讯 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如何有效保障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怎么防止超期羁押、变相体罚等违法问题的发生?近日,省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设立执法监督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再设一道“监督岗”。

  据了解,这项制度的由来缘于今年安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省检察院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于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意见建议。从征求的意见来看,大家在对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寄予厚望的同时,也重点就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提出了很多建议。省检察院经反复论证,最终出台了这项执法监督员制度。

  据有关人士介绍,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属性,在目前的办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在即时发现违规侦查行为并现场予以纠正方面,尚没有统一的做法。而这次安徽省检察院设立的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作用就是在侦查场所内设立监督员,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发现违规问题第一时间报告,现场予以纠正,这样可以用最快的速度自行纠偏,有效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说,执法监督员就是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场所里的“第三只眼”。

  该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办案工作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设立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由原则性、纪律性、责任心强的本院法警担任,随案指定,对检察长负责。执法监督员主要监督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办案安全防范情况等四方面情况。一旦发现办案人员的严重不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监督员可以直接向检察长报告,同时将有关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该暂行规定还强调,执法监督员对于不规范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个人执法档案。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