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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中的“安徽实践” | 聚焦全国两会㊽
时间:2026-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检发布《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安徽检察机关四项工作成果写入《白皮书》,涵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残疾人司法保护、数字检察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四大领域,用专业与温度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民事检察答卷。

《白皮书》原文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为检察机关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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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头版报道《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

2025年1月,安徽省有关部门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安徽省检察院组织专班认真学习研究,根据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办案实践,提出修改建议。收到修改建议后,安徽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在提交的审议稿中予以合理吸纳。

2025年7月1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就检察机关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加以明确,这意味着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有了更完善的法治保障。《规定》共24条,对县级以上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会组织以及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在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第7条对检察职责作出了两款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白皮书》原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依托与残联签订的协作意见,成立“检察蓝护残工作站”,多部门联动以“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方式,妥善办理了残疾妇女庄某某扶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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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向庄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关于建立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2023年12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与琅琊区残联会签《关于建立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协作意见》)。《协作意见》从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权益保障方面着手,建立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办案协作、宣传联动等机制,聘请残联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借助外脑为办案提供帮助,提升相关领域办案专业性。自《协作意见》签订以来,双方召开了联席会议9次,移送案件线索15件,并就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合力推动问题的整改,检察机关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听证6次。

“检察蓝护残工作站”:旨在为残疾人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解决残疾人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选派检察干警到工作站开展工作,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矛盾化解、案件受理等“一站式”检察服务,依法帮助残疾人维权。同时,开辟残疾人维权的绿色通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快速立案办理,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庄某某扶养纠纷支持起诉案2023年12月,庄某某向检察蓝护残工作站反映,其系残疾人,丈夫宋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日常生活困难,故申请支持起诉。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予以受理,审查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启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机制,向庄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并联系民政部门为庄某某依法办理了低保。此外,结合庄某某的实际情况,依托协作机制,为庄某某提供一份手工制作工作,帮助庄某某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白皮书》原文

应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检察院研发的小额诉讼程序模型获取江西省小额诉讼案件线索异常数据线索3000余条,成案3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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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蒙城县检察院召开小额诉讼程序规范适用座谈会

2022年,蒙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审判机关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未告知当事人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

蒙城县检察院为开展类案监督,创建小额诉讼程序类案监督模型,调取法院2018年至2022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电子数据6427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文书数据365条。通过大数据检索,确定2020年至2022年为重点审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以审理天数、立案金额、案由为关键词进行数据检索,分析出异常数据,结合人工阅卷审查,发现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出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未进行程序转换、案件标的额超过法律规定等六种违法情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024年10月,该模型上架最高检模型管理平台,在全国推广运用。

《白皮书》原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中,针对法院作出驳回起诉后长期未解除查封、扣押案涉价值220万元挖掘机的执行行为违法问题,通过向异地法院调阅关联卷宗查清案情、询问听取企业诉求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同时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推动公安机关对案涉刑事线索进行调查,督促法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依法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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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调阅关联案件卷宗

2020年7月,周某与某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以一台价值220万元的某外资公司品牌挖掘机作为融资物,向某金融公司贷款132万元。2023年10月,某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挖掘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就该案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11月,某外资公司以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某金融公司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尚需进一步查明,故撤销解封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法院经进一步审理,作出驳回某金融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另将审理发现的周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期间,某外资企业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后某外资企业向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鸠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3月,鸠江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鸠江区检察院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