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合肥庐阳:检察抗诉纠正借贷资金性质认定错误
时间:2026-07-01  作者: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马云东  新闻来源:安徽法治报 【字号: | |

套取信用卡和网贷平台的资金并约定利息后转借给他人,属不属于民间借贷?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事先约定的利息,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纸抗诉给出了明确答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不是民间借贷,基于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判定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这次抗诉,还要从一起“朋友借钱翻脸”的官司说起。

阮某与张某原是朋友。两人交往期间,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张某多次借用阮某的信用卡消费额度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贷款额度获取贷款,借款共计56万余元。2019年9月,二人签订还款承诺,明确涉案资金来源,并约定24%的年利率。

2020年7月,因张某未能按照约定时限还款,阮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025年4月,庐阳区检察院在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专项监督中,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是否存在信用卡资金转贷、互联网金融平台借款资金转贷等违法违规情节为重点,对近年来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筛查,发现多条违规线索。阮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其中之一。

“借款的资金来源,来自信用卡和网络平台借款,并非阮某的自有资金。”承办检察官解释,民间借贷的出借资金应为出借人自有资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利息,同样不应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未能严格审查案涉资金来源与合同效力,判令张某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25年8月15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抗诉。同年12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今年1月30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张某返还阮某借款本金。

个案纠正后,检察机关并未就此止步。5月18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由个案纠错向类案治理延伸,既维护司法权威,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合法借贷观念,规范金融管理秩序。

6月15日,法院回复称,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将强化资金来源与合同效力审查,同时,持续对照检察建议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质效。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看似给朋友‘帮忙’,实则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最终两头不落好。”庐阳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强化民事监督,让每一起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