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为何仍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参与经营?安徽省肥东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专项检察监督中发现这一违规情形后,依法监督纠正个案,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开展专项排查。近日,该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沟通对接,探索建立“同步告知、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
“我需要去外地处理公司业务,申请请假两天。”今年春节前,肥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专项检察监督时,发现了马某频繁以“公司事务”为由请假外出的情况。经查,马某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25年4月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到肥东县接受社区矫正。入矫以来,他多次以处理公司事务为由请假外出。这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带着疑问,检察官调取了马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同时查询了工商登记信息。比对结果令人意外,马某竟然是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马某所犯单位行贿罪,正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
经询问马某本人并调取工商资料印证,检察官确认其在被判刑后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参与经营。
“这不是马某一个人的问题。”检察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任职监管普遍存在“三难”困境:核查难,司法行政机关不掌握工商登记信息,无法主动发现违规任职情况;发现难,市场监管部门不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登记环节难以把关;防控难,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导致监管盲区,违规任职难以及时纠正。
针对这一情况,2月,肥东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并向相关部门制发监督意见,督促其立即责令马某停止违规任职、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完善社矫方案,将任职禁止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收到监督意见后,相关部门迅速行动,责令马某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马某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按要求配合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肥东县检察院没有止步于就案办案。4月,该院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反馈的类案问题,依法向肥东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从专项排查、制度完善、层级监管、法治教育四个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推动全域补齐监管短板。该局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在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对象任职情况专项排查,排查出5名同类违规任职的社区矫正对象并逐一纠正,规范入矫核查、日常监管、违法处置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