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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庐江检监所收提意〔2018〕2号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庐江检监所收提意〔20182

庐江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我院对你局提请的对犯诈骗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姚大付撤销缓刑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理由是:罪犯姚大付犯诈骗罪于2014128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合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于201522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于201542日被交付至庐城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42日起至201841日止。其于2015529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庐江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整;于20171229日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处分;于201819日未假外出至合肥且经通知拒不参加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点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2014)合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司法所庐公(郊)行罚字[2015]10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庐江矫警决[2107]34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宣告书,司法所有关工作记录、调查笔录、对姚大付组织追查的报告,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的点验记录等。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