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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刚故意伤害案
时间:2020-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市检公诉刑诉〔2014〕5号

 

被告人沈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6********,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村。2013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3年10月24日被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其间于2014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刚驾驶铲车在被害人叶某丁承包的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村通工地干活。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沈刚安排了其他车辆到该工地干活,因工程进度慢叶某丁打电话给沈刚,沈刚答应下午自己去干。当天中午12时许在施工现场,被告人沈刚与叶某丁又因工程进度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揪打在一起,随后被旁在场人拉开。拉开后,被告人沈刚再次冲到叶某丁面前对其面部打了一拳将其叶眼镜打碎,随后双方抱在一起揪打,被压在下面的被告人沈刚抱住被害人叶某丁的腰部将其摔倒在地,叶某丁后脑着地后当场昏迷不醒。随后被告人沈刚与叶某丁的家人一起将其送到无为县人民医院抢救。10月12日晚被告人沈刚在无为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2013年10月14日被害人叶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丁系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眼镜碎片等;

书证:到案经过、入院病历、死亡记录、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证人沈某甲、杨某某、叶某甲、肖某某、傅某某、钱某某、沈某乙、田某某、叶某乙、叶某丙、叶某戊等的证言。

被告人沈刚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书;

(六)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笔录;

(七)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刚与人发生争执,揪打过程中拦腰抱住被害人叶某丁将其摔倒在地,致其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湄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