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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
时间:2022-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65********族,大学文化,江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单元**室,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8日经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以中国**协会**站副主任、中国**协会大健康**委员会负责人(2019年7月之后被告人在中国**协会没有任何职务,中国**协会下属二级机构中无**委员会)的名义,骗取安徽**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陈某某的信任,谎称可以帮助该公司获得中国**协会理事单位称号,同时要求被害人支付人民币十万元会费,由其代为处理申请程序。在徐某某多次催促支付会员费并称可由其本人先行垫付人民币七万元的情况下,被害人杨某某被骗取人民币三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证明、转账记录、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叶梦婷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