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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家暴不是“私事”,触犯刑法必追责!
时间:2025-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每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家”本应是温暖的港湾,而非充满暴力的牢笼。家庭暴力绝非“家丑不可外扬” 的私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读家暴背后的法律代价,传递“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因琐事施暴,夫妻情断法不容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然而,这段本应和睦的家庭关系,却因陈某某的暴力行为蒙上阴影。

2024年3月2日凌晨1时许,在砀山县某租住小区内,陈某某因不满妻子徐某某割双眼皮一事,与徐某某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下,陈某某挥起拳头多次击打徐某某左下腹部,致使徐某某脾脏破裂,最终不得不接受脾脏切除手术。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施暴必担责,宽严相济显法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案件审理中查明,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后续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刑罚。

检察履职:以司法温度守护受害者权益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检察官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敏锐察觉到这起家庭纠纷背后的复杂情况。双方虽为夫妻,但长期感情不和,陈某某此前就曾有打骂徐某某的行为,家暴并非偶然,而是对被害人身心的持续性伤害。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始终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依法讯问被告人、细致核实案件细节的同时,专门与被害人徐某某面对面沟通,详细倾听其遭遇与诉求,明确其因被告人未及时支付医疗费而拒不谅解的态度。

为确保徐某某能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因伤致贫”,检察官主动联动控申部门开展司法救助,手把手协助徐某某准备救助申请材料,积极协调推动救助流程,最终帮助其顺利获得司法救助金,解了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同时,针对案件涉及家庭关系、子女成长等特殊情况,检察官分别对陈某某和徐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陈某某讲清家暴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妻子、对家庭的伤害;向徐某某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赔偿与谅解在案件处理中的法律意义。

陈某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筹措资金向徐某某支付了全部损害赔偿金。徐某某考虑到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自身治疗需求已得到保障,出具了谅解书,为家庭关系修复保留了空间。

检察官提醒:

对家暴“零容忍”,法律为你撑腰!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但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更会扭曲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尤其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甚至可能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在此必须明确:家庭暴力绝非“私事”!我国《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已织密了反家暴的法律网,根据施暴者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无论何种形式的家暴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施暴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坚决倡导“零容忍”态度。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遭遇家暴,请记住: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方记录固定暴力证据;及时到医院就诊,留存好就医诊断记录、病历、缴费凭证等材料;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借助法律手段隔绝暴力;同时也能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求助,获取心理支持与帮助。

检察机关将始终坚守职责,严厉惩治各类家暴犯罪,全力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守护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