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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实施对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影响与对策建议
时间:2013-05-28  作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办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层检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研究新挑战、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应对,是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对基层检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使得基层检察院的侦查、公诉、侦监、监所等各业务部门以及检察技术人员工作量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对基层检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方面

  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且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这些规定扩大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增加了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言词证据收集的难度。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录音录像、电子证据写入了修改后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要围绕和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注重培养侦查谋略水平和科技素养,通过提高讯问技巧、开展精细化初查、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等多种途径,改变“审讯靠嘴、查证靠腿”的传统方式,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信息,探索“零口供”的侦查模式。要不断提高检察人员以信息化手段收集调取证据、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和规范化讯问能力。

  (二)出庭公诉能力方面

  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出庭范围,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加强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强化了证人保护,增加了有关庭前会议内容,完善了量刑审理和辩论程序,明确了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确定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些新变化将对公诉人员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人员要熟练掌握庭审规范,恪守有关禁止性规则,开展案件焦点问题的预测性和预防性对策研究,不断提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能力、审查判断证据事实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庭审质证过程中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处置随机情况的应变能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三)侦查监督能力方面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定了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量。侦监部门既要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又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工作程序比以前更加繁杂,办案工作量明显加大。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审查和判断运用证据能力、刑事法律政策适用能力和发现和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

  (四)监所检察能力方面

  修改后刑诉法要求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为防止讯问中发生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问题,要求驻所检察官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改变了以往的事后监督方式,规定了对减刑、假释进行同步监督,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变更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主动权;增加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监督等工作量。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排除干扰以及与其它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的能力。

  (五)检察技术鉴定能力方面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种类,为侦查部门顺利查办案件和公诉部门在法庭上展示证据提供技术支持。检察人员需积极运用侦查实验、电子取证、声纹鉴定等司法鉴定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参与办案,不断提高侦查中发现犯罪和收集、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的能力。

  二、基层队伍建设面临的差距与不足

  (一)执法理念亟需转变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但部分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实践中,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仍存在,可概括为“五重五轻”:一是重打击轻保护,对人权保障重视不够;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正义重视不够;三是重指控犯罪轻矛盾化解,对促进社会和谐重视不够;四是重权力行使轻权力制约,强化自身监督的意识不够;五是重配合轻制约,对侦查、审判等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够。上述这些落后观念都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矛盾的,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刑诉法的落实。

  (二)检察队伍素能结构不够优化

  一是知识结构较单一。基层检察院的多数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对刑法比较熟悉,对民法、金融、证券、公司、保险、房地产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较少,特别对医药、化工、财税商务、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领域知识相对陌生。二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才缺乏,且专业构成类别较为单一,不够齐全。目前全省14个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仅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基层检察院干警在完成办案任务的基础上,需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为检察机关决策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但是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整体理论基础薄弱,理论指导作用发挥不全面。

  (三)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一是全省案件量分布不均衡,北多南少。以公诉部门为例,2011年全省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案件为28169件44608人,北部地区、中部地区和南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人数分别为208人、143人、207人,尽管北部地区办案人员数量与南部地区的基本持平,但所办理案件数占到全省基层检察院办案总数的43.5%,要比南部地区多出14.7个百分点,办案任务较为繁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年人均办案数超过了50件,其中亳州地区基层检察院年人均办案数达到百件以上,平均每周办案2件。

  二是实施修改后刑诉法使得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基层公诉部门案件工作量将大幅增长。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为例,近年来有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至2011年平均每年近7000件,2011年,全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达到8000余件。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案件出庭与不出庭相比,公诉人要准备出庭预案,参加庭审,工作量必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四)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为了进一步适应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基层组织功能体系,近年来,部分基层检察院陆续增设一些内设机构。但同时也出现了基层1人内设机构较多的问题。目前,全省基层检察院(不含各派出院)现有内设机构共计1422个,1人内设机构有171个,已占到12.0%。其中业务部门55个,分别为监所、反渎部门各有5个,控申部门6个,职务犯罪预防部门29个,民行部门10个;非业务部门116个,分别为纪检监察部门22个,政治部门8个,研究室21个,技术部门14个,其它51个。有限的检力资源趋于分散,运转效率不高,难以保证其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别是1人设置的办案机构在承担实际任务时仍需从其它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易出现责权不够真正对应统一的问题。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更新执法理念,着力提高执法能力

  要结合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围绕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等,深化基层干警学习和讨论,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五个意识”,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积极推进执法理念的更新和转变。按全面普及、全员覆盖的原则,依托检校共建、基地轮训、网络培训、观摩交流、考核竞赛等途径,扎实开展修改后刑诉法专题培训工作。通过检察论坛、检察业务讲师团巡回授课、专题研讨座谈会、检法联席会议等形式,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出庭公诉、诉讼执行监督等主要业务领域深入开展研究,将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培训与检察工作紧密联系,促进干警执法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健全管理机制,着力规范执法行为

  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后队伍管理难度加大、难点增多的实际情况,需进一步加强队伍日常教育管理,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教育。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认真查摆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具体整改措施,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执法为民和规范执法意识。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结合修改后刑诉法增加的法律监督内容,认真梳理岗位职权运行中的廉政风险,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推行执法办案廉政承诺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强化对遵守办案纪律的监督检查,促进检察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三是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考评标准,优化考评项目权重,改进考评办法,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将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内容积极纳入考评体系,充分发挥执法考评的导向作用,推动执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人员调配,保障一线办案力量

  结合我省实际,可重点围绕两个方面研究解决:一是组织各地研究论证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编制需求,制定分期分批进人计划逐步消化空编;加强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逐年加大公务员招录、遴选力度;对于面向社会招录人员阻力较大的局部地区,可通过上挂下派借调等形式,解决燃眉之急;在全省范围内加强编制动态管理调剂,把现有的编制使用好。二是深挖自身潜力,加强内部人员轮岗工作,将具有法律从业资格人员从综合部门抽调到办案一线;适时推广部分基层检察院实行的职业导师与年轻干警以师带徒结对互助,以及采取全员业务AB岗加强办案一线力量的做法,发挥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加快对年轻干警的培养使用。

  (四)优化职能配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是优化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合理确定设置数量、规格和职能分工。对一些人员规模较小的基层检察院,探索按执法办案、法律监督、综合保障三大功能整合优化内设机构,适当减少基层内设机构非办案人员,将有限的检力放在执法办案一线。二是业务管理进一步由分散向集中转变。以省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为契机,各市县(区)院也要积极推动案件管理机构建设,搞好上下衔接、整体联动,建立健全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件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实行执法管理的全程化、公开化、规范化。三是抓紧研究和规范相关职责。修改后刑诉法从侦查手段、强制措施、诉讼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强化了检察职能。应深入研究、加强规范,将法定职责细化成为具体规定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确保各部门能依法履职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五)搞好成果转化,积极与新法有效衔接

  在执法办案中认真把握好法律新增规定的适用问题。2012年部分基层检察院已在办案实践中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和集中批量办理简易案件等进行了有益探索。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办案实践中的业务组织领导,结合具体典型案例深化省、市级观摩示范庭及专题研讨活动,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队伍对修改后刑诉法的适应性和执行力,找准新形势条件下的工作难点、重点,积累宝贵经验。省院要加强指导和调研,及时总结、评估,对于成熟的经验做法可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

  (六)加强职业保障,改善执法办案条件

  提高基层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水平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要坚持从严治检、从优待检要求,结合基层检察院参加各类创建活动,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着力营造创先争优和拴心留人的氛围。不断改善和提高执法办案条件,为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完善有利于稳定检察人才队伍的工资政策,针对修改后刑诉法新增业务工作量,实时调整和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建立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福利待遇。建立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和救济机制,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切实维护检察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