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经安徽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魏某某、郑某某、许某某、杨某某、鲍某某五人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2017年2月底被告人魏某某、郑某某、许某某、鲍某某四人因无正当职业,就商议合伙提供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后被告人杨某某加入,几人约定除支付水电和提供的饮食费用外抽头渔利五人均分。后五被告人在歙县一棋牌室内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主要由郑某某、许某某负责抽水和为参赌人员提供相应服务,魏某某负责望风,鲍某某在赌博人少的时候凑台,赌场内如果有纠纷鲍某某、杨某某出面协调,同时雇人为参赌人员提供饮食。自2017年3月初至20l7年3月21日被查获期间,累计抽头渔利1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