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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掌控十二家“套路贷”公司
时间:2018-10-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以来,蜀山区检察院共受理七起“套路贷”案件,综观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危害巨大的“套路贷”每每让借款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其中,9月21日,该院批准逮捕的陈某、聂某、孙某等17人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就非常典型。

  一人控制十二家公司

  2008年2月21日,陈某成立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皖中元公司),从事二手房交易咨询活动。在从事房产交易的过程中,陈某发现发放高利贷能够攫取巨额利益。自2013年始,陈某与妻子聂某笼络一伙人,并于2014年3月31日起,使用其本人或亲信名义相继成立安徽一品点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全球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或服务部,专门从事“套路贷”,骗取借款人钱财,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

  陈某让业务员以发放小额贷款为名,在街头、网络上发布贷款小广告,吸引需要贷款的客户。等客户上门后,便利用借款方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等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后期肆意填写合同内容,虚增债务。之后采用言语威胁、胶水封门、殴打、喷漆、堵锁眼、限制人身自由、强行霸占出租房屋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或霸占受害人财产,并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将霸占财产的行为合法化。

  该团伙内部组织结构清晰、内部分工明确。陈某全面负责,聂某任公司总经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清算部、风控部、法务部等部门。

  据陈某交代,他通过“套路贷”诈骗所得钱财都用在买房子了。从2014年做小额贷款至今,在合肥一共购置了三套房产;另外,还通过“套路贷”,过户霸占或低价购买了别人六套房产。

  空白合同掠夺房产

  2016年7月至今,陈某名下公司收入流水高达9000万元人民币。自2013年8月以来,陈某及其团伙通过“套路贷”方式诈骗受害人高达32人。其中,受害人葛全刚(化名)无疑是财产损失最大的,其名下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因“套路贷”受骗变卖,用于还债。

  2014年7月,葛全刚因急需资金向陈某等人进行贷款,并以其名下一套价值100万房产作为抵押,向该公司贷款3万元。在陈某授意下,其手下业务员以公司规定为由,诱骗葛全刚签署了大量空白的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租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文书。随后以需要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名义扣除了0.7万元的费用,葛全刚实际到手金额为2.3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0%(按照3万元计算)。借款后葛全刚无力还款,陈某又授意该业务员让其签署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用于平账,后期又使用同样的手段让葛全刚陆续签署了三张分别为3万、2万、1万元的借条进行平账。2016年上半年,由于累计的虚增债务葛全刚无法正常履行,陈某又授意下属业务员将受害人葛全刚的债务累计到了13万元,并重新签署了贷款合同,同时安排下属带葛全刚将其名下的房屋到公证处进行委托买卖公证,为非法霸占其房产做法律准备。公证完成后,中皖中元公司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并给予葛全刚设置了70万元的贷款债务,同时以垫付资金、手续费和偿还前期债务为由扣除了55万,将剩余15万通过汇款方式转入葛全刚账户。

  债台高筑,葛全刚根本无力偿还,2016年下半年,陈某安排手下雷某将葛全刚带到另一家贷款公司王某那里,该公司以其抵押给中皖中元公司的房产贷款85万元用于平账,王某扣除前两个月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后将剩余的77.25万元中70万元打给了陈某,4.25万服务费给了雷某,剩下的3万元给了葛全刚,支付完上述款项后,陈某告诉葛全刚还欠5万元利息钱。2018上半年,葛全刚又欲向陈某借款1万元,但是被告知必须将前期的5万元利息钱还上才可以贷款。迫于资金压力,葛全刚被迫答应陈某的要求,在没有任何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被费某诱骗打了2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由于后期被多家公司逼债,葛全刚无力偿还债务,于是费某用之前签署的两张共计9万元的借条起诉葛全刚偿还9万元。后期葛全刚的房屋被变卖,被陈某敲诈了14万才完全了结债务。至此,葛全刚名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被诈骗。

  陈某等人“套路贷”行为恶行累累,直到2018年7月23日,其中一名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才于8月30日前将陈某、聂某等一众涉案人员24人抓获归案,经审查,其中两人还受过刑事处罚。

  擦亮慧眼拒绝套路

  通过研究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七起“套路贷”案件,检察官发现,“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非法索款手段,其中不乏“黑恶势力”人员参与。但是“套路贷”到底存在哪些套路呢?简单归纳无非以下四步。

  第一步,签订“阴阳合同”。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或“空白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而这类阴阳合同金额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超出部分以保证金、手续费为由抽走,被害人只能拿到实际借款金额,有的甚至低于借款额。

  第二步,制造虚假转账。签订“阴阳合同”后,犯罪团伙带领受害人到银行按照虚高金额转账,形成转账记录后立即要求受害人取款归还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同时为以后虚假诉讼提供证据。

  第三步,借新款还旧债。犯罪团伙往往故意制造违约陷阱,要求受害人短期内快速还款,使受害人难以正常还款从而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又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第四步,非法霸占财产。犯罪团伙软硬兼施,以骚扰家人、非法拘禁、刷漆泼粪、强迫卖淫等方式催讨债款,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当前“套路贷”现象盛行,“套路”手法多样,方式层出不穷,借款人对于各种形式的“借款”项目,均应持慎重态度,只有从自身做起,方能避免被套路。远离“套路贷”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过度消费,合理掌控自身收支平衡,不攀比,不炫富;

  二、万不得已需要借款时,应从银行或者其他正规网贷渠道进行,不要听信街头小广告,切忌借新还旧、以贷养贷,以免“滚雪球”,不可收拾;

  三、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时,要明确借款金额、手续费用,不要轻易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给对方,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在签定借款合同前,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了解对方公司有无小贷牌照等资质,注意搜集对话证据;

  五、受害人发现自己身陷“套路贷”,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套路贷”行为,对虚假诉讼提出控告申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避免个人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合肥晚报 刘瑶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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