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合肥市 | 淮北市 | 亳州市 | 宿州市 | 蚌埠市 | 阜阳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马鞍山市 | 芜湖市 | 宣城市 | 铜陵市 | 池州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检察长致辞
省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指南
联系我们
公告公示  
【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开遴...
合肥市检察院对涉枪案嫌犯拒捕...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前公...
安徽省检察院报送的作品入围省"...
【预告】央视《守护明天》安徽...
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公开招聘...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检察要闻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诉业务
两次退查 两次追诉 被告人从14名增至22名
时间:2018-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8月24日,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在查处多起卖淫嫖娼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等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经过深入侦查,肥西县公安局将李某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移送肥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合谋 组织卖淫活动被起诉 

  经过审查,查证了李某某等组织强迫卖淫的12起犯罪事实:2012年上半年到同年夏天,李某某、周某等与“四姐”(另案处理)合谋,由李某某、周某、李绍某纠集卖淫人员,由“四姐”提供卖淫场所,先后组织洪某、孟某等在“四姐”开的一个“足浴店” 内从事卖淫活动。洪某、孟某每卖淫一次,“四姐”从嫖资中抽头30%,余款被李某某、李绍某、周某所占有。其间,李某某通过殴打、胁迫、虐待洪某的方式,迫使洪某卖淫。

  2012年夏天至同年年底,李某某、周某以及李绍某(另案处理)又与刘某某、汪某合谋,由李某某、周某、李绍某纠集卖淫人员,刘某某、汪某提供卖淫场所,汪某负责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收取嫖资。李某某等又先后组织洪某、孟某等,在刘某某、汪某夫妻承租的“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洪某、孟某等每卖淫一次,刘某某、汪某夫妻从嫖资中抽头30%,余款被李某某、李绍某、周某占有。

  此后,李某某又与任某、周某等人合伙,在合肥市以经营“同心缘足浴店”为名,继续组织洪某、彭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为迫使洪某卖淫,李某某继续对其实施殴打、胁迫与虐待。2013年底,洪某逃跑以摆脱李某某的控制,可又被李某某等强行带回。2014年初,洪某再次逃跑,同年4月,李某某指使陶某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将洪某骗回予以拘禁,并对洪某实施殴打,继续强迫洪某从事卖淫活动。

  12起犯罪事实证实:从2012年上半年至2017年4月20日案发,李某某以亲友、朋友、同事、同乡为纽带,逐渐建立起一个以组织卖淫牟利为主的犯罪集团,并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以恐吓、殴打、虐待等暴力胁迫失足妇女卖淫。在审查起诉中,经过两次退查,对事实证据作了进一步补充后,2018年3月2日,肥西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等涉嫌组织卖淫罪,向肥西县法院提起公诉。

  追诉 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肥西县检察院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李绍某又分别涉嫌强迫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与被告人李某某、李绍某合谋,由二李介绍卖淫人员孟某、洪某,王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先后容留洪某、孟某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洪某、孟某每卖淫一次,王某某按一定比例从嫖资中抽头渔利,余款被李某某、李绍某所占有。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子,从潜山县城将某失足女带回交给王某某,在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

  2013年3月10日,洪某被李某某强迫卖淫期间,被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带走。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其子获悉洪某具体位置后,帮助李某某将洪某找到带回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肥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纠集、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介绍其中一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明知他人强迫卖淫,而帮助他人将被强迫卖淫的人带回,迫使其继续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组织、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绍某伙同他人采用纠集、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又伙同他人先后容留、介绍其中三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1日和6月11日,肥西县检察院两次向肥西县法院提交了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李绍某、刘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9月6日,李某某等22名被告人分别被肥西县法院判处2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骊 沈玖

  来源:合肥晚报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版权所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298号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