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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抗诉
时间:2018-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还有十几天,2018年就要过去,迎来的将是2019年。仔细回忆忙忙碌碌的一年,要说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事,恐怕就是李华凯(化名)受贿一案的提请抗诉了。

  李华凯系合肥市某管理局项目管理一处原处长,2017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法院认定,李华凯在负责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期间,自2000年至2013年,多次收受他人为感谢其在相关工程中的关照而给予的现金,共计57万元。

  当我接过法院送来的李华凯受贿案判决书仔细审阅后,心中笃定默念:“李华凯这笔97万元受贿款,受贿行为板上钉钉,岂能轻易砍掉,一定要提请抗诉!”

  因为我发现判决书对李华凯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有错误。一是法院只对李华凯57万元受贿款予以认定,而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华凯收受王某97万元贿赂款没有认定,而此款是李华凯收受的最大一笔贿赂;另外,法院将李华凯认定为自首也不妥,他不具备自首条件。与此同时,李华凯亦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其实,检法双方意见焦点所集中的这97万元贿赂款是这么回事。

  2009年底、2010年初,李华凯欲出售其一套商品房,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得知后,向李华凯表明其愿购买该房屋,李华凯表示同意。2010年1月,王某在李华凯妻子刘某的催促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7万元购房款转至刘某银行卡上,但其一直未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14年5月,李华凯夫妇将上述房屋转卖给他人。王某为感谢李华凯在工程施工等方面给予的关照,未将97万元购房款收回。2016年3月,李华凯得知王某被调查后,将97.2万元(含利息)退还给王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97万元不应认定为李华凯受贿款,只是李华凯与王某之间的房产交易款,两者之间交易不属于不正当经济往来,只是普通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起诉书指控的这笔受贿款未予认定。

  我再次“温习”了一遍该案审查报告,认为这97万元应当认定为李华凯的受贿款。首先,李华凯与王某于2010年达成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后,李华凯久拖不办理过户手续,李华凯事实上已判断出王某不想购买其房屋,并于2014年5月将该房屋另售他人,李华凯在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后,其已没有继续持有王某97万元购房款的合法理由,在王某多次拒绝其归还购房款后,李华凯也应明知王某不想要回这笔购房款;其次,李华凯有能力归还王某的购房款,自2010年至2016年,其虽多次向王某提出还钱事宜,但仅止于口头还钱,怠于实际履行。综上,李华凯明知王某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收受王某97万元购房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仅找准抗点还不够,要想抗赢关键看证据。受贿罪的认定大部分靠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言词证据相互印证。为此,我再次询问了王某,核实这97万元的来龙去脉。通过询问,我发现王某证言与侦查阶段依然相符,这就更加坚定我提请抗诉的决心。最后,经审查,我院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遂提出抗诉,市院支持了我院抗诉意见。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8年6月6日,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外,对抗诉机关关于上诉人李华凯收受王某97万元购房款构成受贿罪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另对抗诉机关对上诉人李华凯不构成自首的抗诉意见也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李华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15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华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华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维持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查扣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检察机关抗赢了,被告人难逃法网,加刑1年9个月。 新安晚报 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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