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监管检察活动中,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不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遂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意见并被采纳。
犯罪嫌疑人董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经谈话教育了解到董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占用耕地于2017年1月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通过调查核实,周某犯罪情节轻微,在羁押期间的表现良好。
对以上两名在押人员,怀远县检察院监所部门在充分听取办案部门的意见后,通过对办理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所取得证据的综合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意见,办案机关采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这不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也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
近年来,怀远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准确把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从能够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案、轻伤害案,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低的简单案件做起,通过不定期地巡视监区,面对面的接触在押人员,和管教监管干警交谈在押人员思想动态,查看入所体检档案等一系列方式,针对性地审查在押人员是否具有再犯罪或者妨害诉讼的危险,针对性地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文/王光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