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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宿州城隍庙张红英案二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7月8日依法对被告人张红英寻衅滋事上诉一案进行宣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红英未经许可,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采取用破旧自行车、水泥浇注的块状物非法占用公共免费停车区域或骑电动车堵路、拦截车主等方法,雇佣他人轮流值班,对在城隍庙商城门前设置的47个停车位停车的人员非法强行索要停车费,每辆车按停车时间长短收取每车次人民币5元、10元、20元不等停车费,每天强行索要人民币约200元,合计约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红英在索取停车费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慑于其恶名及其现实的人身危险性等,而被迫交纳停车费。对不愿交停车费的被害人,被告人张红英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追逐、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

2019年4月25日下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红英寻衅滋事一案,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红英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17万元。张红英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红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红英的上诉,维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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