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合肥市 | 淮北市 | 亳州市 | 宿州市 | 蚌埠市 | 阜阳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马鞍山市 | 芜湖市 | 宣城市 | 铜陵市 | 池州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检察长致辞
省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指南
联系我们
公告公示  
【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开遴...
合肥市检察院对涉枪案嫌犯拒捕...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前公...
安徽省检察院报送的作品入围省"...
【预告】央视《守护明天》安徽...
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公开招聘...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检察要闻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公开事项
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怎么办?安徽首次发布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9年第十三次会议决定,10月8日,安徽省检察院将彭某才盗窃案等四件速裁程序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是安徽省检察院首次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后以省检察院名义正式发布的典型案例。

 

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规范适用,安徽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根据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和需要,该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征集、遴选了四个速裁程序典型案例,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对外发布,以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予以参考。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速裁程序典型案例,涉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这一制度如何做到刚性、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如何集中办理、速裁程序案件涉案财物处理、适用速裁程序办案如何确保审查和监督力度等等问题,对检察机关办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比如发布的彭某才盗窃案表明,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具有主导责任,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刚性。除几种特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该案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但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因此,彭某才盗窃抗诉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抗诉这种监督手段,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另据了解,为更好地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安徽省检察院同时还制定了相关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建立案例研究机制和案例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省人民检察院为核心,以市级院、基层院为依托,通过开展指导案例研究、疑难案例研讨、案例适用方法培训等工作,以精品案例评选、案例论坛评比为载体,以期刊合作为平台,聘请专家学者并吸纳优秀检察官为兼职研究员,实现司法办案与案例研究一体化运行,形成以指导性案例为标杆,以典型案例、参考案例、备选案例为依托的多层次检察案例群。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4件)


目录:

 

1.彭某才盗窃案

——量刑建议未采纳,依法抗诉获改判

 

2.李某危险驾驶等案

——十个案件集中办理,办案效率大幅提高

 

3.徐某凤、夏某开设赌场案

——重视涉案财物处理,认罪认罚之前告知

 

4.胡某霞盗窃案

——速裁程序时间紧,审查力度不应减


案例一  彭某才盗窃案

——量刑建议未采纳,依法抗诉获改判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抗诉  主导责任

 

【要旨】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环节,具有制度刚性。对于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程序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1月6日凌晨,彭某才伙同郑某、岳某青(均另案处理)到全椒县某工地,将工地上的490个扣件盗走,以800余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鉴定,被盗扣件价格为1881.6元。彭某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881.6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县院审查后认为彭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遂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承办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告知了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县院仅用8天时间就办结了该案,以被告人彭某才犯盗窃罪依法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但没有采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县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彭某才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指导意义】

 

该案的抗诉成功有效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作用,也有力诠释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制度刚性,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以往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量刑被认为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具有主导责任,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刚性。除几种特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不妥,应该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调整了量刑建议,法院仍认为不妥,才可以直接作出裁判。作为审判结论的刑罚部分,在审前已经通过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进行量刑协商,并参考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进行了初步确认。这种确认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结果的预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该案抗诉成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二  李某危险驾驶等案

——十个案件集中办理,办案效率大幅提高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集中办理 

 

【要旨】

 

十起危险驾驶案件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起诉、集中审判的方式办理,检察机关对每起案件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从审查起诉到法院宣判仅用8天,庭审仅用半小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全部被采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诉讼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李某富、刘某利、孟某东、倪某、汪某艮、夏某、熊某宝、许某权、张某浩等十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查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

 

【诉讼过程和结果】

 

2018年12月19日,肥西县公安局分别以李某等十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十起案件均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由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十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速裁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8年12月21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李某等十人犯危险驾驶罪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7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集中审理案件。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首次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审理,简化庭审过程,全程用时仅半小时。肥西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并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

 

【指导意义】

 

一是注重联动,推动建立相关制度。肥西县检察院加强横向沟通,主动争取同级政法机关的配合支持,起草了《关于办理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牵头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围绕规范和推进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进行研讨。2018年12月,肥西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文件,推动速裁程序适用标准化。

 

二是注重规范,明确“三三一”机制。《实施办法》突出“三个快速”“三个集中”和“派驻值班律师”衔接配合机制。“三个快速”即公安机关快速侦查、检察机关快速审查、法院快速审结,明确公检法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均为十日。“三个集中”即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通过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派驻值班律师”即根据办理速裁程序刑事案件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在县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例三  徐某凤、夏某开设赌场案

——重视涉案财物处理,认罪认罚之前告知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涉案财物处理

 

【要旨】

 

速裁程序案件起诉书中对所有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告知其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被告人徐某凤为牟取经济利益,同意夏某和周某明在其经营的浴室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分别与夏某和周某明约定赌博机收益五五分成。其中夏某在浴室内摆放小型“鲨鱼海洋”赌博游戏机一台,周某明在浴室内摆放小型捕鱼赌博游戏机、三六豹赌博游戏机各一台,徐某凤在浴室内摆放小型“鲨鱼海洋”赌博游戏机一台。徐某凤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8710元;夏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506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凤、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承办人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退出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写明对公安机关未扣押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追缴。起诉后,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2019年6月13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凤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赌资6263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指导意义】

 

涉案财物的处置一直是刑事诉讼的薄弱环节,长久以来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中往往容易忽略对涉案财物,尤其是未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进行处置。速裁程序在适用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庭审理更加简化,一般不需发表公诉意见,因此,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对所有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尤其是对未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及时退出违法所得是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的应有之意,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将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应当及时主动上缴未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此方能真实反映其悔罪和认罚态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案例四  胡某霞盗窃案

——速裁程序时间紧,审查力度不应减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侦查监督

 

【要旨】

 

在适用速裁程序办案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程序的审查力度不应减小,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应放松,严防案件质量因审查期限缩减而下降。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霞在被害人王某霞居住的芜湖县某镇某小区家中作客时,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了王某霞放置于卧室抽屉内的钻戒一枚,后胡某霞以3000元价格将该钻戒卖给某寄卖行老板杭某。经鉴定,被盗钻戒价值人民币1872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霞于同年9月29日到芜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日,公安机关将被盗钻戒追回,同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王某霞。犯罪嫌疑人胡某霞取得了被害人王某霞的谅解。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胡某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移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受案当日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承办人在受案后三日内即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本案收买被盗钻戒的杭某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发现本案价格鉴定意见可能未告知当事人。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调取了本案的审查逮捕卷宗、讯问了胡某霞,电话联系了被害人王某霞。经过调查,排除了杭某涉嫌犯罪的可能,确认了鉴定意见确实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经了解,芜湖县检察院曾就该违法行为多次向芜湖县公安局口头提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就该共性问题于1月17日向芜湖县公安局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芜湖县公安局于当日进行整改,并向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答复函,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犯罪嫌疑人胡某霞于1月1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人于当日告知了胡某霞及被害人王某霞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21日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芜湖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1月30日当庭判决胡某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指导意义】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尽快完成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后及时解决。如果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不影响定性量刑,则应在解决相关问题后,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节约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

 

对于速裁程序,虽然办案时间被大幅缩减,但更应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力度,防止侦查机关由于案情简单,办案时麻痹大意,产生程序问题。事实证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往往是侦查机关程序违法的“高发地带”,审查时应当程序与实体并重,通过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版权所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298号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