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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决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5-03-06  作者:  新闻来源:省检察院  【字号: | |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检察院本级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1]42号)文件规定,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部署全省检察工作的议案。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

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7.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8.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10.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3.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4.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助省辖市党委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及其派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5.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8.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审批省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9.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白湖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09号)文件规定,白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南湖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11号)文件规定,南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劳教执行和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6.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10号)文件规定,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12]72号)文件规定,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职责是:除皖南铁路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由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外,承担我省境内铁路地区及途经的旅客、货物列车发生的各类刑事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部门概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预算包括省院本级和四家二级预算单位组成,编制506人,目前在职459人;事业编制23人,事业编制在职12人。离休人员16人,退休人员139人(含事业编制退休人员1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5年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以建设过硬队伍为保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建设美好安徽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一是主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二是全力深化平安安徽建设;三是切实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四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五是全面强化过硬队伍建设;六是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2015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

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支总预算11991.7万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五、2015年收入预算情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收入预算1199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573.9万元,占96.5%;国库非税收入417.8万元,占3.5%

六、2015年支出预算情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支出预算1199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78.4元,占69.9%,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3613.3万元,占30.1%,主要用于完成办案工作、检务督察工作任务等。

七、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11991.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9917.5万元,占82.7%;教育支出281.3万元,占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8.2万元,占7.7%;医疗卫生支出398.8万元,占3.3%;住房保障支出465.9万元,占3.9%。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支出”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9917.5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332.1万元,增长3.5%,与2014年预算基本持平。其中(以下项级科目内容不含涉密项目经费):“行政运行”预算6585.5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及四个派出院在职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预算970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及四个派出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运转维护费支出、省院本级信息化建设支出及派出检察院涉密分级保护系统建设支出;“侦查监督”预算237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及四个派出院侦查监督办案业务、办案设备购置支出;“控告申诉”预算30万元,主要用于省院本级控告、申诉、举报、申诉办案和维稳工作支出;“其他检察支出”预算138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的救助支出、省院本级及四个派出院检察人员换装支出。

(二)“教育”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281.3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44.1万元,增长18.6%,主要用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文件要求支付的2012年度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对全省基层院招录干警定点培训培养费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928.2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132.4万元,增长16.6%主要是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标准提高等,用于省院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四)“医疗卫生”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398.8万元,比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22.5万元,增长6%,主要是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增加等,用于省院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医疗保障方

面的支出。

(五)“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465.9万元,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30.8万元,增长7.1%,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等。其中,“住房公积金”预算352.2万元,“提租补贴”预算113.7万元,主要是省院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八、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

      3.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4.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5. 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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