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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庐阳检执检收提意〔2017〕8号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庐阳检执检收提意〔20178

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

罪犯孟德军,居民身份证342422198301032919,男,198313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万科城市之光工地。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罪犯孟德军于20175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613日至20171212日。孟德军于2017725日到你局报到,因已逾期一个月,你局未予以接收。后孟德军提供了判决后未犯罪证明及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局于2017810日对其予以接收。本院于2017811日讯问了孟德军,孟德军称瑶海区人民法院在2017613日让其签收了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到司法局报到,当时未要求其办理暂住证,但其误以为报到时须提供暂住证;依法调取了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仅对孟德军逾期报到的理由予以了说明,并未否认孟德军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罪犯孟德军逾期报到超过一个月,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收监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收监。孟德军辩称其因办理暂住证耽误了报到时间,但其辩解理由不是阻却对其收监执行的正当理由。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建议你局提请撤销缓刑,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函告我院。

  

                          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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