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庐阳检执检收提意〔2017〕8号
合肥市庐阳区司法局:
罪犯孟德军,居民身份证342422198301032919,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万科城市之光工地。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罪犯孟德军于2017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12日。孟德军于2017年7月25日到你局报到,因已逾期一个月,你局未予以接收。后孟德军提供了判决后未犯罪证明及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你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其予以接收。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讯问了孟德军,孟德军称瑶海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13日让其签收了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到司法局报到,当时未要求其办理暂住证,但其误以为报到时须提供暂住证;依法调取了瑶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仅对孟德军逾期报到的理由予以了说明,并未否认孟德军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罪犯孟德军逾期报到超过一个月,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收监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收监。孟德军辩称其因办理暂住证耽误了报到时间,但其辩解理由不是阻却对其收监执行的正当理由。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建议你局提请撤销缓刑,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函告我院。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