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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皖检刑申复决〔2019〕3号
时间:2019-11-06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字号: |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皖检刑申复决〔2019〕3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颍上县**镇**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颍上县**镇**村**号。

    申诉人陈某某因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颍检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书,提出申诉,2017年12月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申复决〔2017〕15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陈某某仍不服,以靖某某驾驶车辆故意突然加速,导致其摔倒并造成轻伤,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对靖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下午,申诉人陈某某与原案被不起诉人靖某某在颍上县迪沟镇新村大道与邮电路交叉口相遇,因陈某某之子与靖某某之前有纠纷,陈某某上前追逐、拦截靖某某,被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后,靖某某上了自己停放在路口的轿车,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现场,陈某某上前追赶靖某某车辆并跟随车辆,后陈某某摔倒在地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陈某某追赶靖某某,靖某某欲驾驶车辆离开,陈某某跟随靖某某车辆,证明靖某某明知陈某某抓住车辆,并故意加速车辆,以此方法伤害陈某某的证据不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颍检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颍检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书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检刑申复决〔2017〕15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019年3月27日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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