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合肥市 | 淮北市 | 亳州市 | 宿州市 | 蚌埠市 | 阜阳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马鞍山市 | 芜湖市 | 宣城市 | 铜陵市 | 池州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检察长致辞
省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指南
联系我们
公告公示  
【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开遴...
合肥市检察院对涉枪案嫌犯拒捕...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前公...
安徽省检察院报送的作品入围省"...
【预告】央视《守护明天》安徽...
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公开招聘...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检察要闻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皖检刑申复决〔2019〕2号
时间:2019-11-06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字号: |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皖检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路**花园**幢**室。系原案被害人徐某甲妻子。

    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9********,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苑**幢**室。

    申诉人吕某某因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合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王某某与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徐某甲、后又拦停徐某乙乘坐的出租车,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10月3日22时许,被害人徐某甲在荷塘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因房间吊灯损坏赔偿事宜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正在宾馆的被告人袁某某(已判刑)见状,通知被告人姚某某(已判刑),姚某某打电话告诉被告人梁某某(已判刑)有人在宾馆闹事,梁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赶到荷塘宾馆。随后梁某某、郑某某也赶到荷塘宾馆,在荷塘宾馆门口,因口角琐事,梁某某喊一声“干”,并与姚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徐某甲殴打,致徐某甲倒地不醒。徐某乙跑至荷塘路与阜阳北路交口,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拦停徐某乙乘坐的出租车,后梁某某、姚某某、袁某某、郑某某等人对徐某乙实施殴打。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系头面部受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梁某某电话后赶到荷塘宾馆,王某某在荷塘宾馆时,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在梁某某到场后,梁某某、姚某某等人殴打徐某甲,认定王某某参与殴打徐某甲的证据不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3月17日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版权所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298号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