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一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窦昌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住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镇**村**组。被告人窦昌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昌发,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镇**村**路**组。被告人张昌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昌所,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镇**村**组。被告人窦昌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玲,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户籍地肥西县**乡**村**组。被告人岳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玉梅,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苑**幢**室,户籍地合肥市**镇**村**组。被告人窦玉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正珍,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合肥市**镇**村**组。被告人胡正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其宪(曾用名窦其现),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4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被告人窦其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3月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立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幢**室。被告人石立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浩,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幢**室。被告人李浩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豹,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镇**村。被告人张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等,于2018年6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被告人龙亮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合肥市瑶海区**复建点**栋**室,户籍地肥东县**乡**村**组。被告人童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岳玲等人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1年4月,被告人窦昌明成立合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先后拉拢、网罗近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窦昌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昌发、窦昌所、岳玲、窦玉梅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胡正珍、窦其宪、石立春、李浩、龙亮、张豹、江某某(另案处理)、童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更多经济利益,2014年7月,窦昌明又成立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管理、出租该组织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从中牟利。
该组织以甲公司为载体,分工明确,管控严密。窦昌明为公司**,负责、决定公司的管理、运转,支配、管理组织财产,组织、指挥、参加“套路贷”借款过程及非法催收活动。张昌发为公司**,窦昌所为公司**,两人协助窦昌明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套路贷”借款过程,并多次参与及组织、带领其他成员参与非法催收活动;岳玲为甲公司**,明知窦昌明等人在借款过程以各种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仍积极为组织管理财务、统计账目、发放工资等;窦玉梅为乙公司**,负责管理财务、统计账目、出租、管理非法侵占的房屋,并积极参与部分非法催收活动等;胡正珍、窦其宪、石立春、李浩、张豹、江某某、龙亮、童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并接受该组织领导,多次参与非法催收活动等。窦昌明通过制定绩效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工资、提成、绩效等收入,窦昌明还给予为组织非法放贷提供资金的成员高额分红以笼络人心。在实施非法催收活动中,窦昌明要求组织成员绝对服从指挥、安排,要求讨债时手段要狠、要多。对讨债不力的人员,会加以训斥、甚至开除。其中组织成员龙亮因要债不利,后被窦昌明开除。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在借款过程中实施的各种套路手段,虚增债务,通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最大限度的侵占被害人财产,还将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出租以牟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该组织所获巨额非法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工资报酬、理财分红以及组织成员聚餐、旅游等费用;部分用于非法讨债所需的换锁、购买502胶水等各项开支,及支付纠集的其他参与讨债的残疾人的“出场费”等。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借款过程中,利用被害人急于用款的心理,欺骗、诱导、催促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等材料,欺骗、威逼利诱被害人签订、办理以窦昌明等人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等,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后通过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直接肆意填写借款金额等,虚增债务,向被害人非法催债。在催债过程中,采取组织多人多次上门骚扰、堵锁眼、换锁、用胶水封门、用油漆喷字、放炮竹、送花圈、强行闯入室内辱骂、威胁等方式滋扰、闹事;或利用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款材料伪造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向法院起诉,查封被害人房屋等财产并申请强制执行;或强行霸占被害人房屋,以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将被害人房屋出租牟利;或利用被害人签订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直接将被害人房屋过户至相关成员及亲属名下,有的直接出售给他人,等等。该组织通过上述“套路贷”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近四十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多名被害人为此妻离子散,有的被害人无家可归,寄居别处;该组织的非法催收活动,还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大部分被害人在被非法催债时均向公安机关报警,有的被害人还曾通过向媒体求助,以维护合法权益,但因该组织犯罪手段的高度欺骗性、隐蔽性导致未能得到及时处理,也助长了该组织的嚣张气焰;同时,该组织利用虚假材料提起了大量民事诉讼,欺骗、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利用法院强制执行、侵占被害人财产,多名被害人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秩序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事实
1、2012年8月21日,被害人汪某甲以名下合肥市瑶海区**村**幢**室房屋为担保,与胡某甲共同从甲公司实际借款共计7万元(每人3.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汪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2012年12月14日,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伪造15万元借条、收条等材料,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甲、戴某甲(汪某甲前夫)及胡某甲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2013年5月27日,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但戴某甲不承担责任。后窦昌明、张昌发申请执行,2015年3月9日,法院强制执行胡某甲账户内47489元。2016年3月8日,汪某甲、胡某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向汪某甲、胡某甲索债期间,自2013年1月至11月,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江某某、张豹等人,持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到**村**幢**室,采用堵锁眼、换锁、恐吓、威胁、强留家中打牌等方式,滋扰居住在此的被害人戴某甲及其女儿戴某乙,影响其学习、生活,逼迫被害人搬离房屋、代偿债务。为保障女儿学业及正常家庭生活,戴某甲被迫交给窦昌明共计5万元。
2、2013年2月1日,被害人程某某以其妻金某甲名下合肥市庐阳区**新村**幢**室房屋和奥迪A6汽车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4.6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程某某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程某某陆续还款4.92万元。2014年4月至6月,窦昌明等人以程某某未还清欠款为由,多次到**新村**幢**室,采用堵锁眼、辱骂、电棍威胁等方式滋扰金某甲及其家人。在窦昌明等人的滋扰下,2014年7月,金某甲无奈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甲,并搬离住所。在此期间,窦昌明将该房屋霸占并出租获利共计4800元。
2014年9月,为霸占**新村**栋**室房屋,窦昌明多次组织石立春等人采用砸玻璃、堵锁眼、威胁、恐吓等方式滋扰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人,并以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王某甲索赔“房租”5万元,未果。
3、2014年2月26日,被害人沈某甲以名下合肥市庐阳区**北路**花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5.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沈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明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2014年3月至5月,窦昌明等人多次到**花园**幢**室,采用辱骂、纠缠、强入住宅等方式滋扰、威胁沈某甲及其母亲赵某甲以索要债务。2014年5月19日,窦昌明等人一次性还清被害人房屋剩余274154.67元按揭贷款,以受托人的身份伪造购房合同将该房屋过户至窦玉梅名下。同月29日,赵某甲被迫替沈某甲还款5万元。后为赎回被窦昌明过户的房屋,赵某甲无奈之下又支付窦昌明等人454720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时,窦昌明、窦玉梅以不给钱就不签字相威胁,向赵某甲强行索要2万元“误工费”,赵某甲为取回房屋被迫签下2万元欠条。房屋过户后,窦昌明多次组织窦玉梅、岳玲、窦其宪、石立春、李浩等人上门滋扰赵某甲,索要2万元非法债务,2014年11月,赵某甲被迫支付1万元。
(二)、诈骗、寻衅滋事事实
1、2011年7月,被害人余某甲以名下肥西县**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帮助王某乙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4.8万元,王某乙另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肥**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作担保人。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余某甲签订借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玉梅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2011年12月16日,窦昌明以借条丢失为由、以变卖房屋相威胁,逼迫余某甲出具一份向窦玉梅借款25.46万元的借条。2012年3月,窦昌明用前后两份借条以窦玉梅的名义,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甲和**娱乐公司偿还50.26万元本金及利息等,迫使余某甲在诉讼过程中与窦昌明达成偿还50万元的调解协议。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窦玉梅、李浩、石立春、龙亮等人到**小区**幢**室,采用踹门、辱骂、堵锁眼、贴“大字报”、殴打等手段索要债务;并到肥东县**乡王某乙老家围墙上采用油漆喷字等方式滋扰王某乙家人。2014年8月1日,余某甲无奈之下与窦昌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余某甲应偿还24.8万元,扣除已偿还的10.5万元,用余某甲妻子王某的福克斯轿车(皖******)抵偿了剩余债务14.3万元。
2、2011年10月9日,被害人何某甲以其父母何某乙、杨某甲的名义,并用两人名下合肥经开区**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帮助王某乙从甲公司实际借款30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被害人何某乙、杨某甲签订借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玉梅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2011年12月11日,窦昌明以变卖房屋相威胁,又逼迫何某甲出具一份向窦玉梅借款的大额借条。2012年10月18日,窦昌明等人以受托人身份伪造购房合同,将被害人房屋(经鉴定,价格41.07万元)过户至窦昌明名下。2012年12月,窦昌明等人逼迫何某甲向其偿还4万元。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窦昌明多次组织窦昌所、童某某等人到**小区**幢**室,采用堵锁眼、砸玻璃、贴“大字报”、断水断电等手段滋扰、索要债务,逼迫被害人搬离。何某乙、杨某甲不堪滋扰,被迫搬至养老院居住。2014年6月,窦昌明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3、2012年2月24日,被害人潘某某、孙某甲夫妻以名下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1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潘某某签订其向张昌发借款25万元的借条、收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与孙某甲共同办理了以窦昌明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同年3月26日,窦昌明又诱骗潘某某出具一份向张昌发借款22.47万元的借条,同日收取潘某某2.02万元还款。2012年5月,窦昌明用前后两份借条等,伙同张昌发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某、孙某甲偿还47.47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9月撤诉。2012年10月,窦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一次性还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贷款573418.84元,伪造购房合同,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121.05万元)过户至窦玉梅名下。
自2012年10月至11月,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胡正珍、窦玉梅等人到**小区**幢**室,采用辱骂、撬锁、撕打、胶水堵门等方式滋扰潘某某家某某,逼迫其搬离。2013年9月,窦昌明以窦玉梅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4、2012年4月18日,被害人高某甲以其父高某乙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由黄某甲作担保人,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7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高某甲签订其向窦昌明借款20万元的借条、收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高某甲借款后,于2012年5月分3次偿还共计1.6万元。2012年9月5日,窦昌明以20万元借条等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甲、黄某甲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窦昌明胜诉。2013年,窦昌明多次组织人员到**小区**幢**室滋扰、索债。
5、2012年4月19日,被害人方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陪同胡某乙前往甲公司借款。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方某某签订20万元借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利用甲公司员工许某甲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资金流水。2012年12月25日,窦昌明以此借条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某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决窦昌明胜诉,后又将方某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自2014年至2015年,窦昌明多次组织人员到**小区**幢**室,采用恐吓、堵锁眼等手段滋扰方某某及其家人;期间,窦昌明还专门指使石立春、李浩前往该室放置花圈以滋扰被害人。
6、2012年4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从甲公司实际借款3万元。因张某甲无法提供担保人,窦昌明、张昌发等人以办信用卡为名诱骗张某甲母亲王某丙在空白纸上签字,同时诱骗张某甲签订向张昌发借款10万元的借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张某甲借款后,分别于2012年5月、8月向窦昌明偿还0.24万元和2万元。2012年11月,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以10万元借条等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甲、王某丙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2013年间,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张豹、江某某等人到张某甲家中,采用砸门、辱骂、恐吓等手段滋扰张某甲及其家人以索要债务。
7、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鲁某甲同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由刘某甲作担保人,从甲公司实际借款7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鲁某甲同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鲁某甲同借款后,于2012年7月还款1.8万元。2012年12月,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伪造10万元借条等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鲁某甲、刘某甲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4月9日,张昌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19日,鲁某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间,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等人到**小区**幢**室,采用威胁、恐吓、堵锁眼、封门、纠缠等方式滋扰鲁某甲及其家人。2014年11月28日,鲁某甲弟弟鲁某乙、鲁某甲父亲鲁某丙不堪滋扰,无奈之下与张昌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给张昌发6.2万元。
8、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刘某甲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由鲁某甲作担保人,从甲公司实际借款0.9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刘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刘某甲借款后,于2012年9月还款0.2万元。2012年12月12日,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伪造8万元借条等,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甲、鲁某甲偿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2014年4月4日,张昌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5月19日,刘某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自2016年至2017年间,窦昌明多次组织人员到**小区**幢**室滋扰实际居住在此的汪某乙等人。
9、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赵某乙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由刘某甲作担保人,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8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赵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赵某乙借款后,于2012年9月还款0.2万元。2012年12月,窦昌明、张昌发伪造两张10万元借条分别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乙、刘某甲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决窦昌明、张昌发胜诉。
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间,窦昌明多次组织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小区**幢**室,采用威胁、恐吓、堵锁眼、封门等方式滋扰赵某乙及其家人。2017年6月,赵某乙被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窦昌明支付8万元。法院于当月裁定将赵某乙、刘某甲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10、2012年8月15日,被害人温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并与彭某甲互为担保人,共同从甲公司实际借款4万元(每人2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温某某、彭某甲各自签订10万元的借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2013年3月,窦昌明以两张10万元借条分别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甲、温某某各自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两案因管辖原因被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均判决窦昌明胜诉。
2012年底,窦昌明组织人员前往彭某甲安庆市怀宁县**镇老家,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滋扰彭某甲家人。彭某甲的母亲刘某乙不堪滋扰,无奈之下向窦昌明陆续支付6.5万元。自2013年至2014年间,窦昌明又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等人到**小区**幢**室,采取威胁、踹门、贴“大字报”等手段滋扰温某某及其家人。温某某的母亲袁某某不堪滋扰,无奈之下向窦昌明陆续支付8.3万元。2016年6月,窦昌明另又通过法院执行了彭某甲1.9万元。
11、2012年10月19日,被害人高某丙以名下合肥经开区**花园**幢**室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5.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等人诱骗下,高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其宪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一个月后高某丙按约偿还0.5万元。2012年12月,窦昌明等人一次性还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贷款257645.47元,利用窦其宪为受托人的身份伪造购房合同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55.28万元)以5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当月,高某丙得知房屋被卖后,通过向安徽电视台相关栏目组求助,虽曝光了窦昌明等人的非法行为,也未能挽回损失。与此同时至2013年1月底,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等人至该处房屋,采用堵锁眼、辱骂、恐吓等方式滋扰、逼迫高某丙及其爷爷高某丁搬离。2013年1月29日,因高某丙已收集到部分证据材料欲告发窦昌明等人,窦昌明遂谎称要与高某丙协商问题,联系见面后其伙同张昌发、梅某某(另案处理)对高某丙实施殴打,并抢走其装有证据材料的挎包。高某丙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窦昌明补偿高某丙15万元。
12、2012月10月24日,被害人王某丁以其妻刘某丙名下合肥市政务区**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4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王某丁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2012年底,窦昌明等人乘刘某丙在外地之际,使用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园**幢**室后更换门锁,将该房屋出租获利9000元,后刘某丙通过报警方式要回房屋。
2012年12月25日,窦昌明伪造两张共计22万元借条等材料,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丁、刘某丙偿还22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窦昌明胜诉,但刘某丙与此债务无关,不承担责任。为索要非法债务,窦昌明置法院判决不顾,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张豹、江某某、龙亮等人到**园**幢**室采用堵锁眼、喷漆、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滋扰刘某丙及家人。
13、2012年12月17日,被害人许某乙为给其身患癌症的父亲许某丙看病,以名下合肥市瑶海区**苑**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6.1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许某乙与妻子黄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资料并办理了以窦其宪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不久后,窦昌明等人便向许某乙索要债务15万元并到其住处滋扰。2013年4月3日,窦昌明伪造15万元抵押借款合同、收条等材料,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乙、黄某甲偿还15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6月24日,法院判决窦昌明胜诉。2013年8月6日,窦昌明等人一次性还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贷款本息278390.19元,利用窦其宪为受托人的身份伪造购房合同等将该房屋(经评估,价格73.81万元)过户到罗某甲(另案处理)名下。2014年5月20日,窦昌明又将该房屋以7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13年11月,许某乙因意外去世。此后至2014年底,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胡正珍、童某某、石立春、李浩、窦其宪、彭某乙(另案处理)、夏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等人到**苑**幢**室,采用堵锁眼、油漆喷字、电棍威胁、带残疾人闹事等手段,滋扰、逼迫居住在此的被害人许某丙、杨某乙(许某乙父母)搬离,许某丙因重病在身,饱受骚扰后被迫前往亲戚处居住,杨某乙独居家中以保护房屋。因害怕窦昌明等人夜晚前来霸占房屋,杨某乙被迫拆卸门锁,在门后安装插销,并长期睡在门口地板上,整日惶恐。为保护房屋,2014年1月,杨某乙等人向法院起诉窦其宪、罗某甲,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受到窦昌明等人先前制作的虚假证据的影响,胜诉无望,经调解,杨某乙无奈,只能接受20万元补偿,并于2014年底搬离住处。
14、2012年12月20日,被害人韩某甲、朱某甲夫妻以名下合肥市瑶海区**村**苑**幢**室房屋为担保,帮助施某某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3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韩某甲、朱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其宪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至2014年2月,施某某共计已偿还29.64万元。自2014年3月,窦昌明便多次组织龙亮等人滋扰并要求韩某甲继续还债;2014年8月13日,窦昌明利用窦其宪为受托人的身份伪造购房合同将被害人房屋(经鉴定,价格49.38万元)过户至自己名下;至2017年底,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胡正珍、窦玉梅、石立春、李浩、龙亮等人到**村**苑**幢**室,采用堵锁眼、踹门、辱骂、恐吓、拆除电表、胶水封门等手段滋扰、逼迫韩某甲家人搬离。韩某甲一家人为保住唯一住宅,饱受滋扰,生活苦不堪言。韩某甲女儿韩某乙曾在天涯论坛上发帖曝光、求助,未果。期间,在2014年底,因窦昌明等人无休止的滋扰,韩某甲无奈之下支付窦昌明1万元。
15、2013年1月初,被害人孙某乙以名下合肥市政务区**西区**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6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孙某乙、高某戊(孙某乙前妻)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不久,窦昌明等人向孙某乙索要虚增的高额债务,并多次组织窦昌所、张昌发、窦其宪等人至孙某乙住处,采用堵锁眼、踹门等方式滋扰、逼迫孙某乙、高某戊搬离,后霸占该房屋并出租以抵偿债务。期间,窦昌明于2013年4月3日,伪造16万元借条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乙偿还16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6月24日,法院判决窦昌明胜诉。后窦昌明申请执行,法院组织拍卖被害人房屋,因窦昌明伪造了上述房屋已被一次性出租15年等原因,三次流拍。2017年8月,窦昌明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70.403万元购买该房屋(经评估,价值93.36万元),向法院缴纳剩余款项46.628万元,于同年10月将该房屋至自己名下。另经查明,窦昌明自霸占该房屋后至过户前出租获利共计4.25万元。
16、2013年1月11日,被害人廖某甲被害人赵某丙作担保,并以赵某丙名下肥西县**镇**苑**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0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赵某丙签订了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将房产证抵押于窦昌明处。借款后,廖某甲还款2万元。2013年6月,窦昌明以廖某甲未支付违约金等为由,从赵某丙处索取25250元。为索要债务,自2013年7月至11月,窦昌明多次组织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廖某甲位于肥西县**镇**苑**幢**室住处,采用恐吓堵锁眼、威胁、恐吓、强入住宅等手段滋扰廖某甲家人。2013年11月,廖某甲父亲廖某乙为摆脱窦昌明等人滋扰,向窦昌明支付12.5万元。2014年起,窦昌明又多次组织窦昌所、张昌发、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廖某甲住处采用多种手段滋扰廖某甲家人。2016年7月,廖某甲家人被迫搬离,后窦昌明将该房屋霸占并出租获利共计34298元。
2014年9月前后,窦昌明用伪造的10万元借条,向赵某丙索要非法债务。在索债的过程中,窦昌明多次组织石立春、李浩、龙亮等人到**苑**幢**室,采用堵锁眼、封门缝、纠缠、威胁等手段滋扰、赶走房屋租客。同时,窦昌明还多次组织石立春、李浩前往赵某丙工作的学校采取张贴大字报等手段滋扰赵某丙,逼迫赵某丙偿还虚假债务,赵某丙不堪滋扰,无奈之下又支付窦昌明3.5万元现金。
17、2013年1月至2月,被害人水某某多次从甲公司借款,同年3月1日,水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庐阳区**名城**幢**室房屋为担保,再次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5万元,并将其中18.4万元转至岳玲账户用于偿还之前借款本息。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水某某、余某乙(水某某前妻)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其宪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至同年9月,水某某共计偿还5.57万元。同时窦昌明多次向水某某催偿债务,后于2014年年初的一天,窦昌明找到水某某后将其控制在自己车内,逼迫其向朋友借款0.8万元还债。2014年11月24日,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伪造40万元借条等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水某某、余某乙归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2015年3月,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后张昌发申请执行,法院对抵押房屋两次拍卖流拍。2017年11月,经窦昌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15万元购买,其中扣除张昌发应得本息款共计82.16万元、窦昌明垫付费用1.47万,后窦昌明补交31.37万元,于2018年1月8日将被害人房屋(经鉴定,价格140.2万元)过户至自己名下。
因水某某还欠有他人债务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涉诉并败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将剩余房屋款305062元转付长丰县人民法院用于执行。为非法占有上述款项,2017年11月,窦昌明又以借款给水某某时制作的虚假流水40万元伪造40万借条等,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水某某偿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并以事后分给予水某某部分款项为由欺骗、威胁、引诱其承认该借款并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本息共计50.4万元。
在向水某某索债期间,因水某某早在2008年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害人康某某,康某某家人时有居住。在水某某从甲公司借款后,自2013年7月,窦昌明等人多次到**名城**幢**室采取堵锁眼、换锁等方式滋事、霸占该房并对外出租,至房屋过户前获利共计4.77万元。
18、2013年3月8日,被害人徐某甲以名下肥西县**镇**家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3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徐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徐某甲还款0.36万。自2013年6月,为索要债务,窦昌明等人使用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多次到**家园**幢**室,采用换锁、堵锁眼等方式滋扰徐某甲妻子王某戊,逼迫其搬离。后窦昌明等人霸占该房屋并出租获利共计3.7万元。
2013年7月26日,窦昌明等人伪造10万元借条等材料,以窦玉梅名义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甲、王某戊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窦玉梅胜诉。
19、2013年4月15日,被害人喻某甲以其父母喻某乙、胡某丙名下肥东县**花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8.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等人诱骗下,喻某甲及其父母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所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至同年7月,喻某甲共计偿还3万元。后窦昌明等人多次向喻某甲催债,2013年12月6日,窦昌明、窦昌所一次性转至喻某乙账户346230元还清其抵押房屋剩余按揭贷款后,以受托人身份伪造购房合同,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685100元)过户至窦其宪名下。2016年5月,窦昌明等人将该房屋以89.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
自2014年初至2016年8月,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石立春、李浩、龙亮、窦其宪、童某某、张豹、江某某等人到**花园**幢**室,采取纠缠、辱骂、恐吓、堵锁眼等方式滋扰喻某甲及其当时处于哺乳期的妻子杨某丙等人,其中还曾指使残疾人住在该室内数日,逼迫被害人搬离。
20、2013年5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以名下合肥市庐阳区**花园**幢**、**室门面房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500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张某乙与妻子沈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所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十余日,窦昌明要求张某乙先行归还200万,张某乙还款后因利息计算问题与窦昌明发生分歧、矛盾,至同年8月,张某乙又先后归还29万元。自2013年下半年始至2014年底,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张豹、江某某、童某某等人,还通过童某某纠集其他数名残疾人至**花园**幢**、**室门面房,采取围堵、拉电闸、堵锁眼等方式滋扰租赁该门面房的经营者安徽**商贸公司的正常经营,逼迫该公司搬离;2013年10月底,窦昌明还组织张昌发、窦昌所、张豹、窦其宪、童某某及纠集的其他残疾人到张某乙在淮南市的项目工地,封堵工地大门、阻挠施工,滋扰、逼迫张某乙还债,并强行开走张某乙名下本田雅阁轿车(皖******)。之后在他人调解下,窦昌明与张某乙达成还款协议,窦昌明将车辆还给张某乙,张某乙两次支付本息共计230万元。因张某乙未及时归还余款100万元,2014年5月2日,窦昌明又将张某乙的本田雅阁轿车(经鉴定,价格10.5万元)开走并霸占。同年6月,窦昌明伙同窦昌所伪造汽车买卖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乙履行合同,配合过户其名下的皖******本田雅阁轿车,后法院判决窦昌所胜诉。2016年2月3日该车辆被过户至窦昌所名下。
2014年12月,窦昌明又以伪造的与张某乙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租用人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房租、违约金及交还房屋等,张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窦昌明按月收取该**花园门面房租金1.8万,直至还清张某乙剩余本息100万元,至2018年1月,共计已收取61.2万。
另外,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窦昌明等人还多次到张某乙名下合肥市庐阳区**花园南区**幢**室房屋,采取堵锁眼、换门锁、凌晨上门骚扰等方式滋扰该房屋租客王某己及其家人,逼迫其搬离,窦昌明将该房屋霸占并出租获利共计4800元。
21、2013年7月4日,被害人马某甲以名下安徽**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雪佛兰景程轿车(皖******)及其子马某乙名下合肥经开区**公馆**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2.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马某甲、马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借款后至同年8月22日,马某甲先后偿还4.55万元。2013年10月,窦昌明指使张昌发带人至安徽**汽车销售公司将公司大门锁上,滋扰索债;当月下旬一天,窦昌明、张昌发找到并开走马某甲抵押的雪佛兰景程轿车。2013年12月5日,窦昌明伙同张昌发伪造6万元借条,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安徽**汽车销售公司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1月,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对抵押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张昌发申请执行,因涉案车辆两次流拍,经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将皖******雪佛兰景程轿车作价68651元给张昌发抵偿债务,并于2015年11月11日(经鉴定,价格5.4万元)过户至张昌发名下。在该诉讼同时,2013年12月6日,窦昌明还伙同张昌发另以伪造的两张共计28万元借条等,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甲、马某乙偿还28万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3月,法院判决按本金23万元归还本息。后张昌发申请执行,经协商,法院裁定并执行了马某甲民生银行账户中237285元。
另自2014年至2015年底,窦昌明等人还霸占被害人马某乙的房屋并出租获利共计2.58万元。
22、2013年8月13日,被害人吴某甲以名下合肥经开区**广场**幢**室房屋及其子吴某乙名下合肥经开区**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与贺某某共同从甲公司借款,吴某甲实际借款28.5万元,贺某某实际借款10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吴某甲、王某庚(吴某甲前妻)、贺某某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所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至同年9月18日,吴某甲已先后归还13.48万元。同年10月,窦昌明多次组织窦昌所、张豹等人到吴某甲、王某庚当时经营的快餐店、鞋店闹事、滋扰以索要债务,并强行拿走营业款800余元,还强迫吴某甲带领其等人一起到贺某某的住处滋扰、闹事索债。2013年11月,窦昌明、窦昌所利用房屋受托人的身份伪造购房合同,于当月29日**广场**幢**室房屋(经鉴定,价格39.87万元)过户至窦昌明名下。2015年3月,窦昌明等人还趁吴某乙在部队服役期间,冒充吴某乙代理人从合肥经开区**小区物业处领走**幢**室钥匙,霸占该房屋并出租获利共计2.45万元。
23、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胡某丁以其父母胡某戊、束某某的名义,并用束某某名下合肥经开区**城**单元**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9.8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胡某戊、束某某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胡某丁共还款22.5万元。2013年12月,窦昌明等人伪造9万元借款合同、收条等材料,以胡正珍名义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戊、束某某偿还9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因胡某丁到公安机关报案,窦昌明等人撤诉。
自2014年7月,为向胡某丁、束某某索债,窦昌明、窦昌所等人多次到束某某位于合工大的租住处,采用恐吓、扔石头、喷漆等手段进行滋扰。窦昌明还多次组织窦昌所、张昌发、石立春、李浩等人前往**城**室采用堵锁眼、换锁等方式霸占该房屋,并安排石立春、李浩二人将此房屋对外出租获利共计1.1万元。
24、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王某辛经徐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以名下合肥**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担保,从甲公司借款。在窦昌明等人的诱骗下,王某辛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后窦昌明等人转给王某辛60万元。次月,在债务还未到期时,窦昌明便多次带人向王某辛索债,并要求王某辛、罗某乙夫妻办理了将名下全部房屋以窦昌所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同时还签订了大量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等。随后王某辛因欠徐某乙等人债务,担心人身安全被迫逃离合肥市。
2013年10月下旬,窦昌明组织窦昌所、张豹等人到王某辛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苑**栋**室,滋扰居住在此的王某辛公司员工黄某乙,威胁、逼迫其搬离。后窦昌明先后指使、安排窦其宪、江某某、窦玉梅及公司员工等人入住该房屋,并对外出租谋利。自2013年10月,窦昌明等人先后霸占王某辛名下5处房屋并出租,至2018年6月,共计获利607950元。
25、2013年11月29日,被害人吴某丙以名下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60万元。在窦昌明、窦昌所、张昌发等人诱骗下,吴某丙与其妻子余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吴某丙共还款4.28万元。2014年3月,窦昌明多次带人到**小区**栋**室,采用辱骂、纠缠等方式滋事要债,要求吴某丙用名下大众辉腾轿车(皖******)追加抵押,另将余某丙的福特轿车钥匙拿走。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窦昌明、张昌发趁吴某丙不备将车辆开走,后伪造材料于2014年3月25日直接将车辆(经鉴定,价格43万元)过户至窦昌明名下。2014年5月,窦昌明又直接将余某丙名下福特轿车开走。为赎回车辆,摆脱窦昌明等人的滋扰,2014年8月,余某丙无奈之下将名下房屋卖掉,偿还窦昌明70万元。
26、2014年1月22日,被害人朱某乙以名下沃尔沃S80轿车(皖******)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6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朱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朱某乙陆续还款2.09万元。为索要债务,窦昌明多次安排窦昌所、张昌发等人强行拦截、扣押朱某乙的沃尔沃汽车。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等人到朱某乙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拆迁恢复楼**幢**室,采用堵锁眼、威胁、恐吓等方式滋扰、逼迫居住在此的租客搬离,后霸占该房屋并对外出租获利共计1.45万元。
2015年1月,窦昌明伙同窦昌所伪造10万元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乙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由朱某乙归还窦昌所7万元的协议。2015年10月20日,朱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16年8月,窦昌所分得朱某乙因其他债务诉讼中房屋被执行余款10826.34元。
27、2014年4月11日,被害人任某某、何某丙夫妻以名下合肥市瑶海区**东苑**幢**室为担保,从甲公司借款,在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等人诱骗下,任某某、何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明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同年5月,任某某、何某丙在归还前述借款本息后又于当月27日从甲公司实际借款3.3万元。2014年7月14日,窦昌明以受托人身份一次性还清被害人抵押的房屋剩余贷款本息301276元,后伪造购房合同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59.38万元)于当月21日过户至窦玉梅名下,同年9月1日,又将该房屋出售、过户给他人。
自2014年夏天始,窦昌明多次组织人员至**东苑**幢**室,采取威胁、骚扰、堵锁眼、油漆喷字等方式滋扰居住在此的被害人任某某岳母夏某乙,逼迫其搬离。
(三)诈骗事实
1、2011年12月,被害人王某壬以其名下合肥市**小区**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5.6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王某壬签订其向张昌发借款8万元的借条、收条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明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后在向王某壬索债过程中,窦昌明等人于2014年1月、2014年4月又逼迫王某壬分别出具向张昌发借款5.6万元和6.7万元的借条及收条。2014年10月,窦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一次性还清该房屋剩余贷款311958.9元后,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103.1万元)于当月24日出售、过户给他人。另自2012年至2014年,在该房屋被过户前,窦昌明等人霸占该房屋并出租获利共计3.4万元。
2、2013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甲以名下丰田威驰轿车(皖******)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4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李某甲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一个月后李某甲偿还2400元。同年10月,窦昌明等人霸占了李某甲名下合肥市瑶海区**苑**栋**室房屋并出租;2015年5月,窦昌明等人又霸占了李某甲名下合肥市瑶海区**家园三期**室房屋并出租,至案发时获利共计7.35万元。在此期间,窦昌明伪造8万元借款合同、收条等,以胡正珍名义于2013年12月5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甲偿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胡正珍胜诉。2014年4月,窦昌明等人又霸占了李某甲抵押的丰田轿车,直至2018年6月底(经评估,车辆折损2万元)因案发才被追回。
3、2013年8月20日,被害人徐某丙以名下大众迈腾轿车(皖******)为担保,向甲公司实际借款9.5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徐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一个月后徐某丙按约偿还0.5万元,窦昌明肆意认定其违约,要求其偿还本息、违约金等近14万元。徐某丙因担心债务被继续虚增扩大,只能同意用前述轿车抵偿全部债务。2013年10月15日,该轿车(经评估,价格20万元)被过户至窦昌所名下。
4、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金某乙以名下合肥市**路**花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6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金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所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为偿还借款,金某乙计划变卖该房屋,经与他人协商欲以60万元出售。后窦昌明以直接过户房屋相威胁,要求金某乙按照6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金某乙无奈之下同意。2014年1月,窦昌明一次还清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23万元后,于当月29日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62.57万元)过户至窦玉梅名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过户后,窦昌明以回公司后转款为借口,诱骗金某乙在收到剩余25万元房款的收条上签字。后金某乙多次索要该剩余房款,窦昌明均拒绝支付。
5、2014年1月17日,被害人石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区北区**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8.8万元。在窦昌明、张昌发等人诱骗下,石某某与其妻夏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汪某丙(另案处理)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借款后,石某某共还款1.8万元。2014年8月1日,窦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伪造购房合同等,将被害人房屋(经鉴定,价格41.65万元)过户至张昌发女儿张某丙名下。
6、2014年3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以名下巢湖市**东路**村委会**组团**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30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李某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张昌发为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60万元的房产他项权证。同月11日,被害人李某乙的姐姐李某丙也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0万元,并在张昌发、胡正珍诱骗下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李某乙还款2.4万元,李某丙还款4万元。同年4月29日,李某丙在张昌发、窦昌所、胡正珍等人胁迫、诱骗下,从名义出借人黄某丙处借款299999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清偿李某乙的30万元债务。后李某丙向窦昌所、张昌发等人索要李某乙借款所留材料时遭拒,并被强行带离甲公司。
2014年8月26日,胡正珍等人伪造30万元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丙偿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李某丙应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4月13日,窦昌明等人以张昌发名义,利用李某丙从黄某丙处借款产生的299999元流水,伪造60万元借条等材料,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还款599999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决张昌发胜诉。2016年12月22日,张昌发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李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敲诈勒索事实
2014年5月,被害人孙某丙以名下合肥经开区**南园**幢**室房屋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13.5万元。在窦昌明等人诱骗下,孙某丙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办理了以窦昌所为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30万元的房产他项权证及以窦昌明为受托人的房屋处置委托公证。次月,孙某丙与窦昌明协商取消该房屋他项权并出售以归还债务,窦昌明以虚假的30万元债权威胁孙某丙直接过户房屋,要求其将该房屋以30万元价格交由自己处置。孙某丙在窦昌明的胁迫下,被迫将该房屋作价30万元交于其处置,后窦昌明向孙某丙退款14万元,并于2014年6月23日,将该房屋(经鉴定,价格41.15万元)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五)寻衅滋事事实
2013年4月26日,被害人王某癸、仇某某夫妻以仇某某名下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北村**幢**室及王某癸名下凯迪拉克越野车(皖******)为担保,从甲公司实际借款27.6万元。在窦昌明、窦昌所等人诱骗下,王某癸、仇某某签订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仇某某陆续还款19.6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窦昌明多次组织张昌发、窦昌所、石立春、李浩、龙亮等人,到**小区北村**幢**室采用堵锁眼、撬锁、喷漆、送花圈、威胁、恐吓等方式滋扰仇某某及其家人,逼迫其搬离,后窦昌明等人霸占该房屋并对外出租获利共计2400元。
三、被告人窦昌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3月12日,窦昌明为帮助邵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诈骗被害人李某丁,采取虚构银行资金流水的手段,制造李某丁向其借款400万元的假象。2015年9月23日,窦昌明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丁偿还400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李某丁被判决败诉。
2018年1月31日,窦昌明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6日,张昌发、窦昌所、胡正珍、窦玉梅、童某某分别抓获归案;5月17日,石立春、龙亮被分别抓获归案;5月24日,李浩被抓获归案;6月10日,张豹抓获归案;6月13日,窦其宪被抓获归案;4月16日,岳玲在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盘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款合同及收条、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条、委托书及公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江某某、张某丙、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甲、戴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岳玲、窦玉梅、胡正珍、窦其宪、石立春、李浩、张豹、龙亮、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书、审计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昌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3509147.9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通过滋扰、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56500元,数额巨大,其中6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昌发、窦昌所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实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3509147.9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56500元,数额巨大,其中6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参与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实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3509147.9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56500元,数额巨大,其中6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玉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中1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参与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正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他人财物439999元,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参与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其宪、石立春、李浩、张豹、龙亮、童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参与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胜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窦其宪、石立春、李浩、张豹、龙亮、童某某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岳玲、窦玉梅、胡正珍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柒拾壹册;
3、犯罪数额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