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一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李玉莲,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身份证号码3426231970********,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号)。被告人李玉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俊元,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身份证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无为县**镇**村**号。被告人任俊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莲、任俊元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玉莲为了能够和情夫董某某结合,起意杀死董妻赵某某。后李玉莲得知赵某某患有俗称“犯痧子”的疾病,便预谋采取捂口鼻、掐颈部等方式杀害赵某某,企图制造“犯痧子”致死的假象。为顺利完成犯罪,李玉莲还邀约同村村民、被告人任俊元参与。
2016年9月19日0时许,李玉莲携带两副手套、一条毛巾,与任俊元前往位于巢湖市**镇**村的董某某家。二人戴上手套在董某某家门外伺机作案。当日3时30分许,赵某某起床后打开大门,李玉莲、任俊元趁机冲入门内,采用毛巾捂口鼻、手掐颈部等方式杀害赵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二人随后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手套、毛巾丢弃。当日4时20分许,董某某回到家中发现赵某某倒地死亡,随即报警。
2016年9月21日,李玉莲、任俊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被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话单详情、情况说明、到案详情、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玉莲、任俊元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莲、任俊元采取捂压口鼻等方式杀害被害人赵某某,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胜
2017 年 5 月 22 日
附:
1.被告人李玉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任俊元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7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