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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19〕6号
时间:2019-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孙某某通过本市蜀山区中元亚信贷款公司业务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介绍,在**公司办理了一笔8万元的贷款业务,还款36期,每月还款人民币4222.84元。截至2018年8月,孙尚欠6万余元未还。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孙某某骗称,其只需要支付剩余贷款的30%,即可视为6万余元贷款还清,其伪造了还款协议、付款协议后,让孙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955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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