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芜湖检诉刑抗〔2019〕1号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22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相适应,属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危害公安安全,且后果严重
1. 本案造成网间通信全阻时间长。本案造成网间通信全阻达4小时40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造成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以上,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严重后果。本案造成网间通信全阻时长是该标准的2倍之多。
2. 本案造成国防光缆损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本案案发于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芜湖军分区的国防通信光缆损坏,致使芜湖宣城两地网间通信全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利益。
3. 本案造成经济损失较大,且未能全部赔偿。本案维修损坏光缆的工程费用达111512.39元,案发后二被告人未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而由他人代赔5万元。
二、本案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
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在明知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自信可避免而未避免的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一般过失犯罪重,且犯罪对象特殊,后果严重。根据有关量刑规范化规定,本案的基准刑应为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左右。二被告人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并非在司法机关发觉该案前主动投案,而系电话通知后到案;赔偿也系他人代偿,且未足额赔偿;二被告人均具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本案应综合上述情节量刑,而原审法院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量刑畸轻,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刑罚与该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属于量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1日
附:二被告人均被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