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怀检二部诉刑抗〔2019〕1号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2019)皖03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年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该判决书定罪错误。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年某某制作的有毒有害的包子由包集中学食堂销售给该校师生,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年某某实施了销售包子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年某某作为包集中学食堂的厨师,虽然其本人没有销售包子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制作的包子是要对外销售给该校师生,客观上也知道其生产的包子销售给了该校师生,对销售行为是默认、许可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该判决书量刑错误。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但根据庭审情况,被告人年某某当庭翻供,一直辩称其不知道泡打粉不能添加,是老板让其添加的,不知道泡打粉是有毒、有害物质,对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予以否认,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
综上所述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取保候审在怀远县**乡**村**组**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