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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义检诉刑抗〔2019〕1号
时间:2019-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义检诉刑抗〔2019〕1号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70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江某、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判决认定处置涉案垃圾费用共计2898818元,该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已处置的涉案垃圾所产生的费用为2898818元,但仍有700吨生活垃圾和3700吨泥土垃圾待处置,按照处置费用标准,必然会产生共计496000元处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故上述已经产生和必然产生的共计3394818元处置费用,均应为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均是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量刑明显不当

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四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当,特别是对被告人张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量刑畸轻。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应对1018445.4元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1日

 

 

附:

被告人江某、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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