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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4月30日)
时间:2019-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宣城一非法采砂及“保护伞”案宣判

4月29日

宣城市宁国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砂及涉恶型“保护伞”案件。被告人郑怀念犯非法采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徐蒙、李魏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徐蒙、李魏、余金敏、何忠义等4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行贿和合伙的方式取得被告人郑怀念的庇护,单独或结伙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御景华庭”小区旁等处非法采挖建筑用砂砾石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46元。其中,被告人郑怀念参与组织、策划4起,涉案金额379366元。

另查明,郑怀念原系宁国市公安局汪溪派出所教导员,2018年4月被抽调到宁国市打击非法河道采砂办公室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9月初,被告人徐蒙为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寻求庇护,与郑怀念商定按4元每吨给予其好处费,由郑怀念在本人值班的当天通知徐蒙等人开采。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在郑怀念的庇护下,被告人徐蒙等人非法采挖砂砾石7000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257000元。为感谢郑怀念提供的帮助,徐蒙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他人转交的方式共送给郑怀念人民币254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涉恶案件,被告人郑怀念系“保护伞”。被告人郑怀念、徐蒙、李魏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郑怀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退赃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马鞍山孙亮等30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4月29日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孙亮等3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诈骗等8项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孙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获取非法利益,并将该部分经济收入用于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的发展。该组织为了聚敛钱财,争夺工程,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因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预计庭审时间将持续两天。

蚌埠李晓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

4月29日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李佳乐、袁升亮、陈进兵、吴建建、陈光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驳回李晓虎、李军、黄元浩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17年7月,五河县双忠庙镇政府公开招标“双忠庙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权,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三人在与陈某某竞标时恶意竞价,在高价中标后无法按期缴纳费用,不签订合同,致使中标权作废,三人缴纳的10万元竞标保证金被没收。在该镇政府组织第二次招标前,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三人在已经没有参与投标资格的情况下,故设圈套,与陈某某协商让其参与投标,相关费用由三人支付,中标后陈某某将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三人,三人给予陈某某转让费。同年12月,在第二次招标中陈某某之子以底价中标后,三被告人以种种理由不交纳相关费用,陈某某被迫自己交纳并与镇政府签订经营管理农贸市场的合同。之后,三被告人以破坏、扰乱农贸市场管理秩序相威胁,要求陈某某补偿三人第一次竞标时被没收的保证金、竞标手续费等损失20万元,未达到目的后,三被告人纠集、带领十余人到陈某某家楼下,向陈家扔砖头,进行辱骂、恐吓。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11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晓虎、李军单独或者纠集被告人黄元浩、李佳乐、袁升亮、陈进兵、吴建建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城关镇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辱骂乡镇干部、公安民警、学校教师,扰乱政府机关、学校等机构工作、教学秩序,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虎、李军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多起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黄元浩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

一审法院遂以被告人李晓虎、李军、黄元浩等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分处罚金。

黄山黟县李某等5人涉恶案开庭

4月29日

由黄山市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叶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在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叶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数次被人民法院判刑,仍不思悔改。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18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叶某等人再次纠集在一起,先后在黟县碧阳镇碧山村、宏村镇朱村与古溪村等地的村民家中设置流动赌场,通过抽取人头费、供参赌人员以“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5000余元。当月,李某等5人还通过威胁他人,以抽取赌场人头费的名义,从叶某某、朱某某处索要钱款合计人民币19800元,所得赃款被5人均分;李某以交房租缺钱为由,又单独向叶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5被告人实施上述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要分子,叶某等2人为重要成员,汪某某等2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六安市金安区王某某等3人涉恶案被提起公诉

4月29日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晏某某、吴某某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一案,向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2年以来,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在六安市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安徽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经常以高额利息为条件,出借资金给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周转,后为索要债务,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晏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债务人带至本市市区宾馆内进行拘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对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滋扰,并指使他人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在其家中对其亲属进行多日看管。被告人晏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对债务人进行辱骂、殴打、拘禁,致使债务人被逼无奈两次服药自杀。

六安市裕安区一涉恶“套路贷”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4月29日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批准逮捕。经查,该案件系涉恶“套路贷”案件。

据悉,2018年以来,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招募人员,成立“鑫源零用贷”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条、收条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字据,并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债务到期后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先后实施诈骗多起,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采取电话骚扰、短信恐吓、上门滋扰和殴打等方式催要欠款,严重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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