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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5月7日)
时间:2019-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蚌埠五河郭韶军涉“保护伞”案公开宣判

5月6日

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韶军徇私枉法、高利转贷一案,并作出当庭宣判。被告人郭韶军犯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一审获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郭韶军在担任五河县公安局双忠庙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李军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循私枉法,故意包庇,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2015年12月7日,李军打伤白某某,经法医鉴定白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及头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然而,郭韶军以没有伤情鉴定结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未依法处理李军涉嫌犯罪的行为。2016年2月1日,李军无故将刘某家中新购置的陪嫁家具、家电等物品砸毁,派出所出警处置,但未对受损物品委托价格鉴定。后来,郭韶军以物品损坏不严重、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涉嫌犯罪的李军又一次逃脱了法律制裁。郭韶军还为另一恶势力撑“伞”平事。2013年8月31日,李晓虎随意殴打被害人孙某,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郭韶军在明知李晓虎有前科可能构成累犯的情况下,以没有伤情结论、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结案。 

 在充当“保护伞”的同时,郭韶军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2014年7月,为赚取高额利息,其虚构家人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购买货车,从某银行套取信贷资金60万元。同年8月的一天,将其中的50万元以每月6分的利息转贷给张某,随后陆续收取张某支付的利息18万元,扣除50万元的同期银行借贷利息,高利转贷违法所得16万余元。

六安霍山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案开审

5月6日

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霍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原所长张玉心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玉心在担任黑石渡派出所所长期间,徇个人私情、私利,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多名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人员长期不受刑事追诉;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玉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万余元,为他人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纠纷、承揽工程、非法采挖砂石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玉心当庭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宿州泗县陈宁宁等19人涉黑案开审

5月6日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宁宁、陈尚尚等1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宁宁自2010年开始便伙同被告人陈尚尚、陈磊磊从事非法客运,用获取的非法利益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建立起以陈宁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人员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架构明确、经济实力较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在泗县大庄镇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对泗县大庄镇及周边区域的客运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该案涉及5项罪名,32起犯罪及违法事实,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庭审预计将持续一周。

合肥肥东何某等13人涉恶案开审

5月5日

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何某、王某某等13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王某某等人利用宗族势力横行乡里,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单独或结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开设赌场、串通投标、妨害公务、破坏选举、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

宿州陈广军等3人涉恶案二审开庭

5月4日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陈广军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原审法院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广军、陈香彬、王宣峰等人为了到在尹集地区垄断混凝土的销售业务,多次威胁、阻止其他商家在尹集境内销售混凝土。形成以被告人陈广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灵璧县尹集镇及周边乡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陈广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实施了6起强迫交易犯罪。被告人陈广军在明知李保松在灵璧县尹集镇开发的农贸市场商业街60号楼被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栋楼房卖给马良动。后陈广军等人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执行房产时进行阻拦,致使交付工作未完成。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广军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位于灵璧县尹集街农贸市场商业街的房屋卖给马良动,并收取马良动购房款32万元,但未将房屋交付给马良动。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广军的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香彬、王宣峰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陈广军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陈香彬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宣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广军、陈香彬、王宣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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