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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5月12日)
时间:2019-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安庆王庆峰涉恶“保护伞”案宣判

5月10日,安庆桐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保护伞”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庆峰因犯受贿罪枉法仲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2.865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庆峰于2001年11月份开始担任安庆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副县级),2005年至2017年3月担任该仲裁委副主任。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案件仲裁提供关照,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相关企业和个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28657元,其中现金155000元、购物卡价值25000元、要求他人为其支付餐费48657元。另被告人王庆峰在明知两起案件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予以受理并进行仲裁,徇私情、谋私利,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某充当“保护伞” 

被告人王庆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提供关照,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多次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庆峰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受理仲裁案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同时,其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的王某某提供仲裁帮助并收受其贿赂,充当“保护伞”,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庆峰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山曹某某等20人涉恶案开审

5月10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某等20人涉恶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自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后,纠集人员多次在徽州区境内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曹某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纠集人员在徽州区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再次受到刑事处罚。2017年8月,曹某某刑满释放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又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方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曹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吴某某等3人为骨干成员,以庄某某等3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鉴于该案涉及被告人众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

宿州谢成等10人涉恶套路贷案开审

5月9日上午,被告人谢成、张权等10人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诈骗)一案在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谢成、张权伙同其工作室工作人员长期在微信及支付宝上向在校大学生放款,将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高额利息先从放款中扣除并要求签订高额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要求借款人以每周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金额将借款续期,或向借款人推荐其他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向其他放款人还款,致使借款人债务不断增高;或以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侮辱性短信等行为威胁借款人,使借款人产生畏惧心理,不得不偿还高额借款及手续费、续期等费用,该工作室共计骗取他人钱财62248元,另有6200元未得逞,其中一欠款人因无法偿还高额债务自杀身亡。该工作室组织分工明确,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谢成等10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阜阳刘海宁等9人涉恶案被提起公诉

5月10日,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以被告人刘海宁为首的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向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安庆江鑫健等5人涉恶案被提起公诉

5月8日,安庆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江鑫健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江鑫健、崔李斌、王金平、伍锴、范昌健等无业青年,长期居住宾馆,经常逞凶斗狠、酗酒闹事、多次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江鑫健、崔李斌、王金平为首的,伍锴、范昌健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引发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

六安慕某某等5人涉恶犯罪集团被批捕

5月10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本市一涉恶犯罪集团慕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慕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无固定职业,自2010年开始从事高利放贷业务,逐步在六安市区及周边乡镇形成影响力。在向被害人钱某某、谢某某等人放贷时,按月收取5分至7分不等的利息。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本息时,犯罪嫌疑人慕某某利用自己在原六安水运社形成的恶名及网罗的社会无业人员慕某甲(慕某某之侄子)、罗某某、朱某某、甘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及其担保人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逼债、强迫出让产权,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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