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合肥市 | 淮北市 | 亳州市 | 宿州市 | 蚌埠市 | 阜阳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马鞍山市 | 芜湖市 | 宣城市 | 铜陵市 | 池州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检察长致辞
省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指南
联系我们
公告公示  
【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开遴...
合肥市检察院对涉枪案嫌犯拒捕...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前公...
安徽省检察院报送的作品入围省"...
【预告】央视《守护明天》安徽...
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公开招聘...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检察要闻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杂志刊物>>安徽检察>>重点文章
基层检察官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
时间:2016-07-25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检察  【字号: | |

基层检察官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

 

芮红军 

  

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控诉,实行法律监督,实现法律公正运行,是司法运行的重要环节。检察官遴选制度决定着检察官队伍的状况,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发展。而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决定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和方式,是检察官遴选的首要环节,它是整个检察系统的发展的根基,其遴选方案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检察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检察官遴选制度与公务员遴选上存在一定的混同,这种以普通行政公务员的招录标准来进行的初级的检察官选拔对于检察官的遴选来讲存在弊端。它容易忽略检察官特有的专业素养、职业品质。虽然检察业务岗位招录的公务员一般会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但司法考试除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也体现不出检察官所需的成熟的心理技巧、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专业的检察业务素养。

我国的《检察官法》只是明确了担任检察官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其遴选的程序的规定并不明确,比较空洞,缺乏操作性,且当前检察官配置还存在严重弊端,检察官身份与工作内容不相符。检察官应当是从事检察业务,在一线办案人员中的业务骨干,可是当前检察机关许多从事综合业务、后勤保障的人员也具备检察官头衔,占用本来就很紧张的检察官名额,往往身处办案第一线的人员因为年龄、资历、级别的限制,不能取得检察官身份,导致办案不便,工作量和享受的待遇不对等。

面对我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司法改革中将其列为改革的内容之一。如何把好检察官的准入关,以确保将优秀的人才网罗进检察官队伍;如何合理分配好检察官名额,以把优秀的人才留在检察机关服务;如何科学设计检察官晋升制度,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成长途径等,这成为当前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核心。检察官的准入制度即初任检察官遴选是整个检察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基础,其决定着改革的起点,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研究。

二、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工作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本文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统计数据为例,研究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为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提供相关依据。

(一)审查起诉检察人员的分析统计

  现对田家庵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力量进行考察分析,2013年公诉业务的办案人员数量为10人,人均办案数量为51.5,其中助理检察员的人员所占比例为40%, 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22%2014年总的办案人数为8人,其中助理检察员的人员所占比例为37%, 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40%2015年上半年总的办案人数为9人,其中助理检察员的人员所占比例为44%,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49% 

从上表中反映了几个问题,首先,该院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数量呈现一种减少的状态;第二、近三年来该院的月人均办案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状态,且增长幅度较大;第三,近三年来,该院中助理检察员在这个办案力量中数量处于一种较稳定状态,但其承办案件的数量比例却呈现出与人数不相符的增长状态。

从以上比例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助理检察员已经成为基层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力量,他们对基层检察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比例不断加大,在维护基层检察工作中担任的重要角色。助理检察员虽然可以独立办案,但其经验不足,资质还是尚浅,级别较低,主要任务还是协助主办检察官的工作。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案多人少,优秀人才流失严重,这些助理检察员被推到了身兼重任的办案第一线,要求其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成长为一名有担当的检察员,承担起繁重的工作任务。

综合对该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及工作人员的数据统计,得出的基本结论为:案件总体数量不断增长,增长幅度不断加大;案件种类多,但案件类型较为集中,非复杂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办案人员总数基本不变,相应的人均办案数量大幅增长;年轻的助理检察员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不断加大,该群体在基层检察工作的成长迅速,其在检察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作用较大。

三、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积分制之构想

我们根据《检察官法》、改革指导意见,并结合之前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工作需求和人员现状的分析,对初任检察官的遴选规格进行了制度设计,对初任检察官的遴选程序提出“确定积分制度,量化任命条件”构想。

(一)积分制之构成要素

1. 专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初任检察官基本要求

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以法律知识、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法律意识的养成为教育目标,是国家为造就职业检察官、法官、律师而设置的培养阵地,在这样的培养环境和模式下,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较为扎实,法律意识得到长期的熏陶与培养,具有进一步培养为职业检察官的潜力。①法律思维的习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在法学教育的环境培养和学术氛围的浸润下,周围法言法语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人的精神与品格。这是未经过正规、系统法学教育的,靠单纯学习法条的外行人获得的对法律知识的粗浅认识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检察官的门槛设定中,将系统性法学教育纳入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化的路径之一。

同时,纵观其他国家对检察官的任职要求,都强调专业的法学学术背景。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首先为法学院毕业生。在德国,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也必须经过正规大学学习。在法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同于法官,其任职条件也包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在日本则要求是司法修习生修习结业者,它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这样才能被任命为二级检事。

另外,从实际的工作需求来看,基层检察院涉猎的案件除刑法分则第七章、第十章以外的各种犯罪,面对纷繁复杂的罪名,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定性会出现混淆,部分罪名之间需要进行辨析,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显得相当重要。这时更需要运用法学概念、法学逻辑、法治精神等相当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规定阐释,使法律规定由文本走向实践。

2.丰富的法律业务经验是初任检察官必备条件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②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法典,由于情势的不同,立法者思虑不周或者时势变迁等因素都会导致法律的空白与缺陷,执法者并不能因为法律存在的漏洞而不办理案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借助法律职业者的智慧和经验来予以填补。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语道出了司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检察官任命制度中,被诟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检察人员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较低,且在现实中确有不少实际上并未从事过检察业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级别或工作年限符合条件之后,由检察机关安排以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得检察员资格。但是,要习得司法技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体地接触案件,并从每个个案当中寻找法律的原理以及解决的最佳方案。③因此,对于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应当明确,它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高含金量的法律从业经验。可以是为检察官服务的助理或者书记员,在为检察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接触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跟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这才是真正的经验。因为法律的实践不是一种简单地适用成文法规则办理案件的活动,而是参酌案件的具体情形,追求真、善、美的统一,灵活适用法律的技能和艺术。④

如果说法学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治理想是原材料,那么法律工作习得的就是垒墙砌瓦的操作技术,二者的结合才能建造稳固的法治大厦。综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法律职业经验都是必备条件之一。

3. 任前职业培训制度是初任检察官职业素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研究预备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

这一指导意见将检察官职前培训制度再次提上日程。我国的初任检察官任前培训制度应该更侧重的是检察官司法品性、职业素养、职业技能方面的进一步强化培训,夯实初任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职业能力。它的目标是对职业技能的一次检验和提升,是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强化教育。因此,将培训的成绩作为初任检察官的任命的条件之一是非常必要的。

()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的计算方式

专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检察官能否胜任其检察业务的根基,并决定着其从业能力的深度和长度。在具体的操作中,可根据其全日制所读的时间来记以不同的分数,以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为基础,四年为起点,也是该项条件的最低分数。其后根据深造学历的不同年限给予不同的加分,这些分数和其他分数结合作为其任免的评价标准。可设定法学本科为2分,法学硕士为3分、博士为4分的评价标准

同样的操作方式,对法律从业经验的年限也确定最低的年限要求,随着其从业时间的延长,给予相应的加分。从之前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现状的考察中发现,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出现青黄不接的检察官断档问题,尤其公诉等业务部门,工作量大,压力大,风险高,待遇低,在这种状况下,人才流失严重,造成我国基层司法队伍建设的困境。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又有如下特点,即案件数量大,但是大部分是案情较不复杂、涉案金额不高、社会影响有限的案件,完成此种案件对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要求不高。故建议对我国初任检察官的法律从业经验期进行合理规范,既要有所要求,亦不能盲目设定过高的司法从业经验。因此,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经验期”,不仅满足检察业务的要求,又解决现实中的人才困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学习规律,建议最低法律事务经验年限设定为三年,此为积分制度中该项的最低分数要求,设定其为2分,后每增加一年的工作经验增加0.5分。

检察官职前培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初任检察官遴选不可或缺的地位。根据职前培训的内容,其培训成绩反应了遴选对象对检察官职业的道德认知状况、学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部分业务能力。因此,将其作为任命检察官的考察项目之一较为合理。具体操作上可在该项考核中设立成绩等级——及格和优秀,分别为1分、1.5分,本单项及格者即可参加遴选。

每一项都不会单独影响检察官执业能力,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顾名思义即对三项任命条件采取累计式的分数计算方式,这样有利于对评价对象客观、公正、全面的进行评价。在这个积分制中,应当确定单项最低分,采综合总分来确定初任检察官的遴选结果,可设定综合分大于7分者当选。

()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需注意事项——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中考察机构的确立

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的评分系统是对遴选对象的现实能力情况的考察,它能较为客观地对参选人员进行评价,减少外在干扰因素。为避免对遴选结果产生人为干扰,要将任前培训制度的组织机构与初任检察官的任命机构分离,设立专门的考察机构,且应将参训者的相关资料在任前培训中屏蔽,以免而影响到最终的遴选结果。

从本文对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的阐述来看,该制度能较为科学的从参选者中确定合适的初任检察官人选,它是符合初任检察官这一职务需要的。它来源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参酌了各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基层司法现实需求,同时,明确的评分系统,使得初任检察官的任命条件更具体、清晰,使其进入初任检察官资格不再空洞,而变得明确、具体。公正、明确的遴选方式不仅能防止司法腐败,更能够吸引广大的司法界人才立志进入到检察队伍中,充盈检察队伍,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作者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①参见农中校:《论检察官准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

②参见[]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A].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69页。

③参见胡玉鸿:《法律实践技艺的定位、标准与养成》,载《法学》2012年第9期。

④参见胡玉鸿:《法律实践技艺的定位、标准与养成》,载《法学》2012年第9期。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版权所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298号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