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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案件汇报水平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07-25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检察  【字号: | |

提升案件汇报水平的几点思考

——以向检委会汇报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

 

耿娟娟

  

汇报案件是指作为直接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向有案件决策权的部门和人员介绍案件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求得有效决定的一种办案活动。是案件办理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阐明案情、表达意见的工作方式,也是推动案件进程的主要手段之一。从实践角度看,汇报量最多的是审查起诉案件,而层级最高、汇报最全面、讨论最深刻、结论最有效的是检委会听取案件的汇报。基于此,本文以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为样本,谈谈在诉讼实践中承办人应当如何汇报案件。

一、汇报案件汇报什么——汇报内容

汇报内容问题看起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其实不然。不少汇报案件的具体行为证明,有些承办人在汇报案件中常常被检委会主持人或委员打断,并且善意地提醒其应该汇报清楚什么,什么内容无需汇报或者无需过于详细地汇报。这就反映出,汇报人没有把握好汇报的事项,不明了哪些案件信息对案件作出处理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因此,弄清楚汇报案件汇报什么即汇报内容的问题,是成功汇报案件的前提。其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两个侧面,即全面传递必要信息,舍弃无关信息避免“跑题”。那么,哪些是必要的案件信息呢?

(一)案件来源和案由

这是案件汇报开端介绍的内容,犹如宣读一篇文章的题目,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不是可有可无的。就案件来源而言,一般是同级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侦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存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程序,还要管辖程序的流转汇报清楚。如“该案发生在某某县,市公安局指定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经市检察院和中院协调指定,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之所以要汇报清楚这一流转过程,一方面是介绍案件的整体背景,明确该案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在程序上和管辖上让听者把关是否合法。就案由而言,表述要准确,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各个案件的具体罪名,但不应该带“罪”字。不能口语化表述。如不能将“危险驾驶”表述为“醉驾”①。

   (二)案件办理过程

这一环节涉及到办案期限、办案程序、补充侦查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包括受理、告知、阅卷、提讯、退补、补查等多方面情况。反映出审查案件的整体过程,是检委会委员对办案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在规范司法的背景下,案件办理过程尤其不能省略。比如办案期限的把握问题,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二次退补,检委会委员就明了已经没有退补的机会,明了法定的审查期限还有多少,在作出决策时,就会考虑时限因素和程序因素,而不至于使决定在程序操作上存在障碍。

   (三)有关诉讼参与人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可以在后续的证据汇报中加以介绍。这里必须介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犯罪嫌疑人而言,不仅要汇报自然情况,还要汇报政治身份(人是否党员、人大代表)、职业、强制措施的采取变更撤销等情况。如果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多名被害人的要介绍清楚其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有特殊关系的,也应介绍。这是因为,有些身份关系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认定。如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之间的共犯,如盗窃案中的盗窃自己亲属财物的处理有别于其他盗窃案等等。

(四)案件事实

包括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审查认定的事实。实践中,审查认定的事实和侦查认定的事实同一性存在几种情形,一是二者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汇报时只需汇报一个事实而后作出说明即可;二是二者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包括差异较小小和差异很大两种情形。如果差异较小只需介绍审查后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差异部分,如果差异很大,则需要全面介绍审查认定的事实。另外,事实的表述一要包含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二要每个细节都要有证据支撑。

(五)案件证据

这是案件汇报的重头戏,也是最难把握的部分。很多案件之所以要向检委会汇报,往往是出于证据的判断、采信存在与侦查机关不一致的意见②。但就这部分的内容来看,既包括要汇报指控证据,又要汇报辩护证据。既要汇报言辞证据,又要汇报实物证据;既要汇报采信某些证据的理由,又要汇报不采信某些证据的理由,对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的,还要汇报认定为非法证据的依据;既要汇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汇报关联性、合法性;既要汇报证据的内容,也要汇报证据的取证情况。总之,对案件证据的汇报,不能有丝毫的粗疏和简化,应当将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信息都一一汇报清楚,供委员们深入讨论,全面把握、准确判断。

(六)案件处理意见

包括自己的意见、部门意见、部门领导意见。在汇报意见时,如果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还要将不同意见一一介绍。不仅要汇报意见,还要汇报持该种意见的理由(事实理由、证据理由、法律适用理由)。在汇报处理意见之前,应该对前面介绍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简短归纳,归纳不是重复,而是进一步强调和明确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所在,一方面可以为处理意见的理由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让委员讨论更加集中。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些问题在前面的汇报内容中难以包含进去,但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对委员判断案件有不可或缺的参考,这些信息应当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加以汇报。哪些问题需要说明,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掌握。一般而言,以下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涉案款物问题(退赃、扣押、处理);二是自首、立功的认定;三是当事人及辩护人意见;四是案件风险预判;五是案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部门汇报的情况;六是与侦查部门(机关)交流意见的情况;等等。

二、汇报案件如何汇报——汇报技巧

上文大致列举了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内容,明确了汇报什么。但是,明确汇报什么只是成功汇报案件的基础,要将案件汇报的清晰、顺畅、明了,还要注意汇报技巧。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熟练掌握汇报技巧比懂得汇报哪些内容更为重要。因为,同样的汇报内容,具有不同汇报技巧的人汇报,其效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当然,这里将提及的所谓汇报技巧,也不是什么宝典秘籍,只是工作实践中对汇报案件的一些总结。

(一)目的要明了,不能模糊

汇报目的,即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解决什么问题。有些案件需要解决整个案件如何处理,如是提起公诉还是存疑不诉的问题,是成立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的问题,都是对整个案件全面加以讨论和作出决策。有些案件只是解决案件中的某一个情节认定问题或者程序上的某一个问题,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年龄是否能够认定为18周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等。当然,有些案件汇报目的只有一个,有些案件汇报目的则不止一个。为了达到这一效果,在介绍完案件案件来源和案由之后,应当开宗明义地讲清楚提交讨论的中心议题是什么。这样可以让自己的汇报更加有侧重,也可以为检委会委员提供一个思考方向。

(二)顺序要合理,避免混乱

汇报顺序即在汇报内容确定的前提下,先汇报什么后汇报什么。一般情况下,案件的正常汇报顺序即是上文所列举的汇报事项的顺序,但这是从整体角度而言的。就每一部分内容而言,同样都具有自身相对比较适合的汇报顺序。这里,仅仅着重介绍案件办理过程、事实和证据部分的汇报顺序。一般而言,案件办案过程应按照程序进展的先后进行汇报,如果在正常的程序内有其他“插曲”性质的程序,应当穿插予以介绍;案件事实的介绍要按照“七何”要素介绍③,如果是一个人实施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多个人实施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事实,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着或先重后轻或行为时间顺序或先主后从的顺序进行汇报;案件证据,应本着先客观后主观、先直接后间接的顺序进行汇报。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更适合具体案件的顺序。比如,当证明某一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据存在一些争议或较为复杂的时候,可以选择先清楚、后争议,先简单、后复杂的顺序,将争议的证据部分放在最后汇报。如嫌疑人年龄的证据需要详细深入分析讨论,甚至是汇报的目的之一,就应在汇报其他无争议的证据之后,将有关年龄证据作为“压轴戏”、“重头戏”来介绍,以突出重点。

(三)详略要得当,繁简分明

案件之所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往往不是整个案件的每一部分、每一处问题都需要讨论,而是某一个环节需要检委会决定。易言之,案件的焦点往往只有一个或者几个。比如,有的案件是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参与了共同犯罪,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看起来是个整体问题,但仔细分析起来,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关键的少数证据上。因此,在汇报时,要注意把握详略问题,对不需要讨论的确定性的事项,可以简单介绍,对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则不能简而化之,要将焦点问题突出出来予以说透。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情形是,对一人多起犯罪的,需要汇报的只是某几起或某一起,对其他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可以简略汇报。还有就是多人共同犯罪的,需要讨论的往往是其中某一人或几人是否成立共犯,其他人的行为可以简略,需要深入讨论的行为人的行为事实和证据应详细汇报。

(四)逻辑要清晰,理顺关系

对于一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案件事实,按照“七何”要素按部就班叙述,无论是汇报者还是听者一般都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但对于多人多起犯罪且参加人不规则组合,或者聚众型犯罪的场合,如何逻辑清晰地将事实清晰,就很考验汇报人的表达功夫了。比如,多人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汇报人在介绍案情时和言辞证据时,会涉及到一大堆姓名,人物关系复杂,很多人还用别名、绰号、乳名等,每个人在犯罪中的角色还不断转换。对于第一听取汇报的检委会委员,的确很难一下子了解得清晰明了。对于此类案件,汇报人要进行很好的逻辑归纳和整理,理顺人物之间、人物和事实之间以及人物和证据之间的关系。介绍事实时,可以考虑先列一个人物关系图表,甲方有哪些人,组织者是谁、积极参加者有哪些;乙方有哪些人,组织者是谁,积极参加者有哪些。介绍证据时,将证据分类,即证明某个人的证据有哪些。最后再将难以认定或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来单独汇报、着重汇报。

(五)节奏要适中,快慢有度

汇报案件的目的不是让自己明白案件事实和证据,而是让听者明白。因此,不能认为自己熟知案情,听取汇报的人一定就听得明白,要站在听者的立场和角度陈述和表达。这就要求,除了上文述及的基本方法技巧之外,要注意表达的节奏和速度。不能太快也不要太慢,该停顿出停顿,该强调处强调。

三、汇报案件避免什么——注意事项

(一)照本宣科,不知提炼

尤其表现在对案件证据的汇报方面。一起案件的证据体系往往有多组证据组合而成,在摘录和选择证据时,应当加以提炼。如一份很长的言辞证据,关键的部分或者说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部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在汇报时没有必要照文宣读,一则突出不了重点,一则浪费时间。

(二)意见模糊,模棱两可

出于对案件吃不准、怕意见错误等等多种原因,承办人在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时,不是明确肯定而是模棱两可。要么没有意见,要么对几种意见都认为有道理。这都是不应该也是不允许的。

(三)低头念稿,无视交流

表现为汇报直接宣读自己写好的案件审查报告。与听者没有交流,没有交流就不能将汇报人和听者建立起有效沟通,从而导致汇报半天不知所云。

(四)法条不熟,言之无据

在汇报中,委员会对汇报人进行发问,有些是事实上的,有些是证据上的,有些则是法律适用上的。事实证据上的可以随时翻阅卷宗,但对法律适用上的,则需要提前将有关法条准备充足,做足功课,不能出现有问无答或者答非所问的现象。

无论如何,汇报案件中,经验永远大于理论。汇报案件的方法、技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感悟,尤其是年轻检察官要善于从实践中吸纳经验,只要用心,一定能够做到将案件汇报得清晰、准确、明朗、到位。

(作者单位: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注释:

1984年版《法学词典》对案由的解释是:“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盗窃、杀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损害赔偿、返还财产)”。

②案件汇报在实体上就是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③“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手段、实施何种犯罪行为、侵犯了何人利益、造成何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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