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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时间:2017-04-11  作者:  新闻来源:新安晚报  【字号: | |
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对派出所刑侦监督将全面推开
 
 
 
  本报讯日前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现场会透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6月底前,我省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开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前不久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意见》(简称《意见》),对这一专题监督的原则、范围、重点及途径作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我省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全省约48%刑事案件的侦破任务,且所处理的案件大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具体执法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不高、办案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亟需加强监督。为此,省检察院于2016年5月确定在阜阳、芜湖、合肥3个市试点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省委改革办还将此项监督列入2017年年度工作要点之中。 
  据了解,截至去年12月底,上述3个试点市15个县(区)检察院采取检察官联络员、巡回监督、重点派出所监督等方式,对70个派出所(队)开展了检察监督,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监督撤案30件,纠正漏捕43人,书面纠正违法35件次,初步形成了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全方位立体监督格局。 
  现场会上,省检察院强调,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规范,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以及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等原则,并且将监督的重点放在介入侦查、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等方面。通过开展有效的监督,实现既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又促进公安派出所规范执法、提升执法能力、提高移送案件质量,以及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的目标。 
  通过总结上述3个市的试点经验,省检察院还提出,全面推开此项监督工作后,将在坚持以往的申诉控告、案件审查等方式方法的同时,要重点着手构建3个监督途径,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制度和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制度。为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下发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派驻检察室(官)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人民检察院通过登录公安办案系统、警务平台,开展对派出所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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