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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安徽建议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允许律师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时间:2015-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0413号提案)

建议安徽建议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允许律师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王亚林

1.各级公安机关将录像录制完成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到检察机关;案件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再将全案的录音、录像资料移送至法院,禁止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拒绝移送或选择性移送录音录像资料。2.安徽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权利,允许辩护律师复制全部的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法院、检察院应专门设立律师阅卷室,为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条件。3.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保障辩护律师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如果讯问录像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支撑,则根本不能发挥监督讯问过程保护基本人权的作用,事实上可能会加强公检机关在庭审中的优势地位,弱化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因此,当辩护律师要求复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遭到拒绝或者只允许复制部分录像资料时,可以向检察院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控告,或者向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投诉。

 

 

 

 

省检察院关于第0413号提案的补充答复函

201492日)

 

尊敬的王亚林委员:

省政协将您的补充建议转来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案管办、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再次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当面听取意见,完善答复内容,并及时予以反馈。受院领导委托,87日,我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会同研究室、公诉一处、案管办等部门负责人前往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与您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再次交换了对提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力求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形成共识。现综合沟通意见和高检院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精神,补充答复说明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授权辩护人查阅、复制。辩护人是否可以查阅、复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二、根据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

三、对于您提出的检察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将有关建议提交高检院,建议高检院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明确,进一步做好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关于此件事项的办理如有新的进展,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对法治建设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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