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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皖检函办字20189

 

对安徽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0071号提案的答复

 

省环保厅:

我单位对省政协程秋月委员关于整治城乡结合部环境污染问题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是持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民族未来、人民福祉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检察机关始终注重发挥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努力构建科学严密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04173人,人数同比上升60.19%;提起公诉607902人,人数同比上升21.4%;法院已作有罪判决589875人,人数同比上升15.34%

二是继续深入推进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自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四年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采用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发现监督线索,办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如蚌埠检察机关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跨省倾倒危险废物问题,连续监督两起从山东、江苏、浙江非法运输电镀污泥、有毒固体废物至怀远、五河倾倒的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2830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5120人,人数同比分别上升80.36%22.45%。虽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但环境资源保护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依然有差距,为更好地服务保障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深入开展,以实现专项监督常态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蓝天白云的期待。

三是积极开展“小专项”行动。2017年底,我省连续发现多起从外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至我省长江流域的事件,严重污染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此,省检察院决定与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自20181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对环境污染重点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开展联合排查。同时,梳理近两年来涉固废行政执法案件,全面摸排立案监督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固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切断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利益链条,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全力守护江淮大地青山绿水。

四是认真开展公益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进一步整合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7年,全省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5件,同比增长90%。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7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件。共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656.5万元。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公益”核心,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力度,对于经过诉前程序,相关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或没有社会组织起诉的,检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推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修复。同时,积极延伸公益保护职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的要求,主动加入生态环境保护联动系统,打好环保组合拳,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让绿水青山永葆,美丽永恒。

五是加强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针对环境污染发现难、鉴定难、查处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现场走访等方式,共同加强对证据收集、检验鉴定、罪与非罪界限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探讨,减少认识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执法司法合力。一是主动商请参加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等专项督察执法活动,积极争取共享企业超标排污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食品药品执法检查报告、人民群众相关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共同研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途径和查处机制。二是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三是会同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深入研究环境污染检验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江浙地区的成熟经验做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四是准确适用法律。全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原意,按照常情常理对“其他有害物质”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司法判断,不机械执法、僵化司法,避免因对法条理解不到位而造成打击不力。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民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通过新闻发布会、“两微一端”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成效,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及时公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相关案件信息,发布专项行动重要部署、阶段成果、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鼓励全民参与其中,实现保护环境“村村通”,发动群众控告举报,打一场人民战争,让环境污染者无处遁形。

 

办复类别:B

联系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51-63696410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8331

 

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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