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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3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5-07-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093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于军等12名代表: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及其他代表联名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刻认识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加大打击受贿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省检察院也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处,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下发了《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工作的意见》,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二年的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今年初,为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行贿犯罪研讨会,我省检察机关作为专项工作先进单位,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

目前,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加大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案件335(含行贿罪296人、对单位行贿罪11人,单位行贿罪28),同比上升37.8%,占同期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3.4%。其中:5万元以上的大案334人,县处级以上要案3人;侦查终结292人,移送起诉281人,起诉率96.23%;法院审结判决170,有罪判决率100%;侦结认定金额2.18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656万元。

正如各位代表所言,虽然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查办行贿犯罪的效率、效果有所提升,但是与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相比,人民群众对行贿犯罪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满意。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方面。一是法律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同。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被索贿的只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二是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比受贿犯罪高。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受贿犯罪5000元以上、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但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才可以立案。另外,一些受贿人往往是受贿多笔累计后构成受贿犯罪,而单独某一个行贿人的数额可能没有达到构成行贿犯罪的标准。因此,往往“收钱人”构成了受贿罪,“送钱人”并不必然就构成行贿罪。三是法律规定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比受贿犯罪要轻。《刑法》对受贿5000元至10万元,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处死刑。但对行贿犯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处无期徒刑;对单位行贿罪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单位行贿罪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

2.刑事政策方面。《刑法》出于重点打击受贿犯罪、鼓励行贿人检举揭发的考虑,明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应当从宽处理。“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多次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理也体现了这些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3.执法观念方面。近年来中央对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但客观上也还有少数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没有转变到位,对打击行贿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打击不力的倾向。

针对上述问题,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调整办案思路,注重办案策略和方法,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形成惩治贿赂犯罪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近日,薛江武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座谈会上,再次对进一步加大查处行贿犯罪力度提出了要求;省检察院反贪局也将打击行贿犯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贪工作的重点,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坚决防止对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推动我省查办行贿犯罪工作再上新台阶。主要措施有:

(一)端正司法理念,进一步强化惩治行贿犯罪的意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但长期形成的“憎恶受贿、宽容行贿”社会心态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一些人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甚至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特别是少数地方党政干部往往以保护地方纳税大户、维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不支持检察机关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对此,全省检察机关将广泛运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通过报道典型的行贿案件、开展预防行贿犯罪专题讲座、播放预防行贿犯罪公益短片等形式,帮助社会公众认清行贿犯罪危害,厘清罪与非罪界限,共同反对和抵制行贿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加强与地方党政领导联系沟通,主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惩治行贿犯罪工作情况,开展预防行贿犯罪专项行动,积极争取有关党政领导对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我们还将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深入学习中央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不断提高打击行贿犯罪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纠正查办受贿、行贿犯罪案件“一手硬、一手软”的倾向,进一步提升全省检察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严惩行贿犯罪的强大声势。1.坚持以上率下,发挥上级院示范带头作用在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工作中,省和市检察院反贪部门将有效运用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自办、领办、督办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形成纵向协作合力,有效排除办案阻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拓展案件来源,提高发现行贿犯罪线索的能力。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克服“等、靠、要”的惯性思维模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挖窝查串意识,密切关注媒体动态,不断提高自行发现行贿犯罪线索的能力。省检察院依托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平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贿人信息库,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都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对行贿人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有效拓展了行贿案件线索来源、提高了线索利用效率。3.突出办案重点,积极运用“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方法。紧紧抓住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大对行贿数额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贿犯罪打击力度。要注重发挥专项行动的示范带头作用,以重点行贿人为抓手,深挖细查,举一反三,在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部门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

(三)加强内外部监督,依法严厉查办行贿案件。1. 实行受贿、行贿犯罪双汇报制度。省检察院反贪局将坚持把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处受贿犯罪同步部署、统筹查办,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受贿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时,必须对行贿人的处理情况专门论述;各级院反贪部门研究讨论受贿案件的同时,要逐一听取所涉及行贿人的处理意见,防止“受贿案件侦查终结,行贿犯罪不了了之”的现象发生。2.强化内部监督,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我院将定期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贿赂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起诉案件和撤案情况逐案分析,对办案人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3.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外部监督作用。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将拟撤案、拟不起诉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形纳入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

(四)积极转变侦查模式,形成打击行贿犯罪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将以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为抓手,加快转变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积极构建“信息化依托、精细化初查、专业化讯问、规范化取证、集约化办案”的反贪侦查新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多渠道收集、固定证据,克服传统侦查模式对口供的依赖,努力从“由供及证”的侦查模式向“由证及供”的侦查模式转变,不断提高打击行贿犯罪的实效。同时,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大、定性难、判处标准不一等问题,省检察院反贪部门将主动加强与侦监、公诉等部门横向协作,建立健全侦监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等协作机制,就行贿犯罪的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问题统一认识,提前把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就行贿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统一思想,消除分歧,统一执法尺度,在打击行贿犯罪上形成共识,确保行贿犯罪案件处理效果。

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严惩行贿犯罪,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努力,尤其需要各级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如各位代表在议案中提到的放宽行贿犯罪构成条件、防止行贿犯罪判决轻刑化等问题,是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予以关注、研究的问题。希望各级人大代表在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减少职务犯罪轻型化倾向等问题上多呼吁、多建议,检察机关也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尊敬的各位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检察工作的理解和关心,真诚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以便我们共同努力,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办复类别:B

联系单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联系电话:0551-6369646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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