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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0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8-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政十一五次会议

0401提案的答

 

周世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的提案(第0470号),现答复如下: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20149月以来,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我省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920176月,全省共受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47件,监督结案87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办意见86件,不同意1(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是有力提升了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被纳入监督范围,必须经过刚性的监督程序,这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短板,把“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又能够有效倒逼规范司法,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许多办案人员反映,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给办案工作带上了“紧箍咒”,更为办案人员提供了“安全阀”,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使自己看到了自身的不足、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增强了接受监督、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我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升。如今年上半年,我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9081166人,2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225件,同比上升7.7%,连续多年未发生办案安全事故。能够取得这些成绩,人民监督员制度功不可没。二是有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参与案件评议,代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可以让涉案单位和人员更加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开公正。特别是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监督意见,有利于我们从更高的视角、更宽的视野来综合考量执法办案,更好地把法律规定与社情民意、公序良俗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池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拟不起诉案件,承办单位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金额较小,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经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陈某通过行贿手段来解决环保设备不达标等问题,影响比较恶劣,应予以从重查处。检察机关积极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起诉后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检察机关由于职能所限,与社会各界接触相对较少,在一些群众心目中往往存在“神秘感”。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接触检察工作,面对面交流意见建议,通过参与检察机关活动,对法律监督取得的成效有了全面了解,对检察人员维护司法公正付出的努力有了直观感受,对检察工作也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人民监督员结合参与检察工作的亲身经历,积极宣传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一、关于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诚如您所说,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情形基本上都是检察机关主动邀请监督的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两种情形,其他9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参与很少,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缺乏主动性。对此,我们一方面同您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提案提出的背景意义,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着眼于完善现有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机制,特别是增强人民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增强人民监督员与群众联系的渠道起草了安徽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工作规程(试行)安徽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工作规程(试行)》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了各市院、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并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座谈会,认真听取了您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三个文件将于近日印发执行,以期进一步规范监督流程,提升监督质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建立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监督、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关于建议成立人民监督员管理机构和建议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方面您提出的上述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对确保人民监督员的改革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增加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为此,我们已和省司法厅法制处进行了沟通协调,正在形成报告,积极向编办、财政部门反映机构及经费问题。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将继续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工作,努力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再次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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